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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吸尘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0:12

[案情摘要]
请 求 人: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浦公司)
被恳求人:北京天元恒业家用电器厂(以下简称天元恒业厂)
菲利浦公司于1995年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真空吸尘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5年11月12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95300896.7。经推行,该专利产品很受欢迎。菲利浦公司在市场上发现,由天元恒业厂制作的(YP--20133)真空吸尘器外部造型仿照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所要求维护的内容,且产品宣传册的产品相片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以为天元恒业厂未经许可制作和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2年5月9日,菲利浦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恳求。供给了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报、被控侵权真空吸尘器产品什物及产品宣传册。提出了如下三项恳求:1、责令被恳求人天元恒业厂中止侵权行为,毁掉侵权产品、相关模具及推行材料,向恳求人书面抱歉;2、补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恳求人带来的丢失;3、本案调处费由被恳求人承当。
被恳求人以为,其出产的(YP--20133)真空吸尘器与恳求人所供给的专利号为ZL95300896.7真空吸尘器有以下显着的不同点:与专利公报俯视图中的产品比照,其产品有一排黑色毛刷,毛刷中心有一吸尘舱,而专利公报俯视图中的产品无上述特征;与专利公报左、右视图中的产品比照,其产品左、右两头都有排风孔,而专利公报左、右视图中的产品无上述特征。因而,其出产的真空吸尘器,没有侵略ZL95300896.7号“真空吸尘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争议焦点]
因而,两头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形状不同的情况下,是否近似,是否侵权。
[处理决议]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组,2002年8月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以为:
恳求人一切的“真空吸尘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95300896.7),主视图呈倒“U”型,下边近似直线,紧靠上部为一接缝,接缝中点处有一椭圆型按钮;后视图呈倒“U”型,中部及两头呈倒置“船锚”形状,顶部为一按钮,两头为近似直角三角形,斜边为外凸曲线;俯、俯视图近似“保龄球瓶”型,俯视图“瓶颈”中心有一椭圆型按钮,按钮下方有一小的圆形指示灯,“瓶子”中部接缝线为下凹曲线,曲线中心为一椭圆型按钮;左、右视图以接缝为界,分为吸尘室及主机两部分,吸尘室部分近似不规则三角形,接缝线为直线,吸尘室上部为凸的滑润曲线,吸尘室下部为凸的曲线。主机部分近似不规则三角形,接缝线为直线,主机上部为凸的滑润曲线,主机下部为凸的曲线。由专利布告产品视图可知,该吸尘器专利产品的上部呈弧形,并设有两按钮,下部一侧为向下凸起状,有一稍带弧度的平面,另一侧为凹形构成吸尘器把手,吸尘器前端为吸孔,底部后侧为散热隔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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