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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律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3:38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办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该规则,虽字数不多,但它包括的法令法规的条款却不少,就乡村宅基地而言,触及对农人切身利益的,就包括了如下规则:
一、一户乡村乡民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办理法》第62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这也便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法令这样规则,一方面是使乡村乡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要尽量削减建房用地,实在维护好现有犁地。已然法令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作为乡村乡民就要非常爱惜和维护它,严厉依照法令法规就事,不得转让、租借、出卖。不然,再请求宅基地时,政府不予同意,终究导致自己失掉栖身之处。
二、城市居民不得购买乡村宅基地及其住所。我国《土地办理法》第63条规则:“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非农业缔造……”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禁止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乡村集体土地建住所,有关部门禁绝为违法缔造和购买住所发放土地运用证和房产证。”一起,国土资源部也接连发出通知:禁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住所发放土地运用证。因而,依据以上法令法规的规则,城市居民应该懂得,乡村乡民的宅基地及其住所是不能买的,不然,过不了户,办不了证,是不受法令维护的。
三、乡村住所不能典当借款。乡村乡民的宅基地及其住所不只不能出让、转让、出卖给城市居民,并且乡村乡民自身还不能用作典当借款。《物权法》第184条规则:“下列产业不得典当:(一)土地所有权;(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一起,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也早已作了相应的规则。再则,前面说到的,我国《土地办理法》第62条规则的,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从这三条法令条文规则来看,就不难看出,已然乡村宅基地不能用作典当,那么乡村乡民的住所也相同不能用作典当,这是由于乡村住所不是海市蜃楼,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是严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全体,也便是说,失掉了住所,也就等于失掉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所,也就得到了宅基地。而宅基地是不能典当的。因而,假如答应乡村住所能够设定典当借款,那么,一旦债款到期,典当权人因未受清偿而要求完成典当权时,用作典当的乡村住所就必须用以抵债,这样一来,负债的乡村乡民就将失掉住所而无栖身之处。
《物权法》对乡村宅基地的有关规则,不只是对乡村集体所有土地运用权和农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并且也通知人们,乡村宅基地同其他动产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是要遭到法令严厉约束的,其中最明显的特色便是再次清晰了城市居民不得购买乡村宅基地及乡村乡民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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