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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诉梁某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2:52

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公司佛山市某支公司诉梁某一般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沿江北路121号建造大厦二楼B区、C区和十八楼。
负责人:邓东旭,司理。
托付代理人:陈世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凌剑,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顺鹏,女,195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蚬沙村26-7号。
托付代理人:邱萍,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顺鹏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1064号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7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世强,被上诉人梁顺鹏的托付代理人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10日,梁顺鹏与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签定《机动车辆稳妥合同》,梁顺鹏向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购买牌号为粤X-A2884庆铃 NHR55ELW-R卡车的第三者归纳职责险(补偿限额: 50000元)及司机座位职责险(补偿限额: 10000元)。稳妥期限自2004年4月11日起至2005年4月10日止。签定稳妥合同后,梁顺鹏按合同规则向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足额交纳了稳妥费。 2004年11月6日,梁顺鹏的老公梁胜裕驾驭粤X-A2884号车与邓华修,邓肖海发作交通事端。交警确认梁胜裕与邓华修各负平等职责,邓肖海不承当事端职责。2005年1月26日在交警掌管下,梁胜裕与邓华修、邓肖海就补偿事宜达到调停,由梁胜裕承当事端丢失人民币51930.23元。梁顺鹏向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提出索赔恳求,但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拒不付出。
2005年3月16日,梁顺鹏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向其付出稳妥补偿金50000元,并自申述之日起到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彻底付出补偿之日止的赔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担负。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以为:梁顺鹏与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之间建立的稳妥合同联系合法有用,应受法令保护。梁顺鹏已按合同约好交纳稳妥费,收取稳妥单,履行了职责。在稳妥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即本案梁顺鹏的老公梁胜裕已用夫妻共有产业向因路途交通事端而受损害的第三者进行了补偿,梁顺鹏作为索赔人向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提申述讼,契合法令规则及两边在稳妥合同中的约好,法院予以支撑。因引致本案诉讼的路途交通事端中驾驭员梁胜裕及行人邓华修承当事端的职责,而受害人邓肖海不负事端的任何职责,故梁胜裕在该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承当上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梁胜裕及邓华修应作为一起的损害方对邓肖海作出损害补偿。梁顺鹏、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两边的合同建立时刻为2004年4月10日,两边在合同无约好若发作稳妥事端后就补偿问题所适用的法令法规,两边在2004年5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亦无对合同进行修改以因应新法令的实施。故应确认两边已赞同就稳妥事端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依据两边在稳妥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好:稳妥车辆发作第三者职责事端时,按法令法规中补偿规模、项目和规范以及稳妥合同的规则,在稳妥单中载明的补偿限额内核定补偿金额:当被稳妥人按事端职责份额应负的补偿金额超越补偿额时:赔款= 补偿限额× (1- 事端职责免赔率)×(1- 肯定免赔率)。在本案中驾驭员梁胜裕无事端职责免赔率,无肯定免赔率,故赔款数额即赔款限额50000元。梁顺鹏的诉讼恳求合理,应予支撑,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的辩称无理,法院不予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判定: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应于判定发作法令效力后十日内向梁顺鹏付出稳妥金50000元,付出金钱利息(从2005年3月16日起计至判定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借款利息计付)。案子受理费2010元,由安全稳妥顺德支公司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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