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羁押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0:58
侦办、审查申述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刻不得超越12小时;
2、拘留时刻,一般不得超越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刻,不得超越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刻,不得超越6个月。
(二)侦办拘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不得超越2个月;
2、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延伸1个月;
3、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则景象的,能够延伸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或许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能够再延伸2个月;
5、发现还有重要罪过的,从头核算期限。
(三)审查申述期限
1、审查申述时刻,1个月;
2、严重、杂乱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3、改动统辖的,改动后的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
4、退回补充侦办,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住诉决议的申述,在7日以内;
6、被不申述人对根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申述决议的申述,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一般程序一审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的案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一个月,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刻不得超越12小时;
2、拘留时刻,一般不得超越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刻,不得超越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刻,不得超越6个月。
(二)侦办拘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不得超越2个月;
2、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延伸1个月;
3、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则景象的,能够延伸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或许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能够再延伸2个月;
5、发现还有重要罪过的,从头核算期限。
(三)审查申述期限
1、审查申述时刻,1个月;
2、严重、杂乱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3、改动统辖的,改动后的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
4、退回补充侦办,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住诉决议的申述,在7日以内;
6、被不申述人对根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申述决议的申述,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一般程序一审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的案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一个月,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