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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有什么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0:42
裁决的效能因裁决的内容和制造法院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依据民诉法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制造的裁决一经送达便发作法律效能。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决依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则,仅不予受理、驳回申述、管辖权贰言三类裁决有10日的上诉期。这好像排除了履行裁决上诉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也从未发作过履行裁决上诉的现实。但笔者却不以为然,建议触及实体的履行裁决和部份履行程序的裁决有上诉期。由于: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力,但其并不是一项单纯的程序上的权力。它同当事人对实体权力的处置严密连在一起。建立民事上诉权的法理根底是对权力的救助。民事诉讼法之所以答应当事人对三类裁决上诉,盖因这三类裁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力能否归入诉讼维护的轨迹。同理,在履行阶段的相似裁决,也理应取得上诉的救助。
如恳求人某修建公司恳求履行某电气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定电气公司敷衍修建公司30万元工程款,判定于1999年11月20日收效。收效后修建公司未恳求履行,而自行与电气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好 2000年5月31日前付清。至2000年12月11日,因电气公司尚余3万元未付,修建公司又向法院恳求履行。履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以为按照法律规则修建公司应在判定书收效后六个月内恳求履行,现恳求履行已超越恳求期限,遂裁决不予履行。笔者以为这种裁决与审判阶段中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述的裁决本质上是相同的,当事人也应当享有上诉权。触及实体权力的履行裁决,对案外人、第三人、好坏关系人而言,上诉权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由于履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究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说审判程序在公平与功率的的两层价值取向上更偏重于公平的话,那么履行就更偏重于功率。因而,笔者以为履行裁决的上诉期应相对审判阶段的裁决上诉期更短,5日为宜,以体现出履行的特色。
从工作性质的一致性来讲,履行裁决的上诉审与审判阶段的上诉相同,应由上一级法院履行组织中行使履行裁判权的履行法官来检查为宜。依据当时履行组织改革的趋势,我国履行组织在履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二重性的理论根底上,将以分权和限制的准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施行履行裁判权和履行施行权的组织,由行使履行裁判权的履行法官来审理履行裁决的上诉彻底不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妨碍。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履行程序中的裁决能够上诉的有:不予履行裁判文书的裁决、债务人贰言之诉、案外人贰言之诉、第
三人贰言之诉、代位恳求贰言之诉的裁决、履行改变后的被履行人产业等触及实体的裁决。关于其他裁决,一经送达,当即发作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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