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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险合同是否适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9:29

[案情]
2004年8月18日8时许,陶跃驾驭苏HB3131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江苏省泗阳县南外环线2KM 700M时,在路西边撞到其前方同向驾驭自行车左转弯的刘传林,形成刘传林受伤,车辆损坏。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第230408172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陶跃、刘传林负本起事端平等职责。刘传林经抢救无效逝世。
苏HB3131轿车的车主为李行进。2004年7月19日李行进与被告淮安产业稳妥公司缔结机动车辆稳妥合同。约好,投稳妥种为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职责险。其间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金额/职责金额为200000.00元;稳妥费算计2119.30元。
原告被害人刘传林子女刘家兴、刘建桥、刘巧花诉称,刘传林因交通事端受伤,抢救无效逝世。经公安机关确定,刘传林与陶跃负平等职责。恳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补偿原告的逝世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膳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误工丢失费、精力危害抚慰金,合计201259.48元。
[裁判关键]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为,依据《稳妥法》第五十条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本案补偿权利人虽不是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的当事人,但其对被告淮安产业稳妥公司的直接恳求权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被告淮安产业稳妥公司的本案应由投保人进行索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李行进投保的第三者职责险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从李行进与本案被告淮安产业稳妥公司缔结的机动车辆稳妥合同看,李行进投保的险种是第三者职责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但《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有关问题的告诉》(保监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中规则,2004年5月1日起,各产业稳妥公司暂时依照各地现行做法,选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实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且江苏省从1987年连续在全省实行了施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当地法定稳妥。故 2004年7月19日李行进与被告淮安产业稳妥公司缔结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应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告诉》(保监发[2004]44号,2004年4月29日)中规则,各产业稳妥公司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修改原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补偿处理的相关内容,保证5月1日起签发的保单均能依照新的人身危害补偿规范履行。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六条亦规则,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解说的规则。故本案的补偿规模及规范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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