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9:57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目标、为了调理资源级差收入并表现国有资源有偿运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计税依据
核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出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详细是这样规则的:纳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应税产品出售的,以出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别的,对一些状况还做了以下详细规则:
1)纳税人不能精确供给应税产品出售数量或移交运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值或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区分不清或不易区分的,一概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关于接连加工前无法正确核算原煤移交运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归纳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施出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
资源税
的归纳回收率是这样核算的:
归纳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x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归纳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含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精确把握纳税人移交运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核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集体盐,按固体盐税额纳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集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出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因为对盐纳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能够彼此转化。为保证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依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则,应按如下不同状况别离确认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出产并出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出产的液体盐接连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在外)出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交运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假如没有液体盐移交运用量记载或记载不清、禁绝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运用克己液体盐出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核算公式为:耗盐系数=出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 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出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交运用数量为:3x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出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出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纳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集体盐出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核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运用盐资源直接出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出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出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接连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许用于接连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质料盐数量的份额。例如,假如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别离需求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别离是1:1.1、1:1.2、1:1.5。这种状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核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核算同海盐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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