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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5:50

肖某于1979年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作业。2008年1月,两边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2009年7月12日,肖某被确诊为心肌梗死。住院治疗20天后,医师主张肖某在家疗养。肖某2009年7至12月病假期间的薪酬,该公司按规则发放。该公司在发给肖某12月份病假薪酬时,向其 肖某于1979年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作业。2008年1月,两边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
2009年7月12日,肖某被确诊为心肌梗死。住院治疗20天后,医师主张肖某在家疗养。肖某2009年7至12月病假期间的薪酬,该公司按规则发放。该公司在发给肖某12月份病假薪酬时,向其下发了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肖某以为自己还在病假期间,不该被停止劳作合同,所以向公司人事科问询。公司人事科长奉告:“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已到期,公司决议不再续签,为了照料你,薪酬已结算到劳作合同停止日。”无法之下,肖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要求吊销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持续发放病假期间的薪酬。 裁定委经审理以为,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第3条规则,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实践作业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山东省企业薪酬付出规则》第26条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国家规则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付出病假薪酬或许疾病救济费,病假薪酬或许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的80%.《劳作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则,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本案中,依据规则及肖某的作业年限,肖某应享用的医疗期为24个月。肖某的医疗期没有届满而其劳作合同期限已届满,公司应将劳作合同的期限连续至医疗期满停止。因而,该公司于肖某医疗期内所作出的停止劳作合同决议无效。裁定委遂判决:吊销该公司作出的停止肖某劳作合同的决议,持续按规则发给肖某病假期间的薪酬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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