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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20:36
【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收据欺诈罪及稳妥欺诈罪的边界
1、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边界
欺诈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资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于知道过错,然后骗取其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5]
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都归于成心违法,且都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较大数额的资产的意图,客观上都存在着以虚拟现实或隐秘现实本相的办法,使对方当事人在过错知道的情况下,作出违背其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不过欺诈罪的行为办法更为杂乱多样,合同欺诈罪的行为办法则相对单一,二者的底子差异在于,是否利用了经济合同的这一特定手法进行欺诈;是否打乱和侵害了商场经济次序这一法令客体。从逻辑的视点讲,合同欺诈罪是欺诈罪的一种特别表现方式,从法学的视点讲,二者归于法条竟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准则,对既契合合同欺诈罪又契合欺诈罪的欺诈行为,应依照合同欺诈罪处理。
2、合同欺诈罪与收据欺诈罪及稳妥欺诈罪的边界
收据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6]
稳妥欺诈罪,是指违背稳妥法规,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7]
合同欺诈罪与收据欺诈罪及稳妥欺诈罪都归于欺诈罪的特别方式,它们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片面上都由成心构成,且都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归于刑法理论上的“意图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显着的差异。
(1)合同欺诈罪与收据欺诈罪的差异
榜首,它们的客观表现方式不同,收据欺诈罪发生在收据买卖活动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表现方式:1、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支票、本票而运用;2、明知是报废的汇票、支票、本票而运用;3、冒用别人的汇票、支票、本票;4、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收据骗取钱财;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钱财;6、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银行存单等结算凭据。 合同欺诈罪则发生在合同的签定、实行进程傍边。
第二、违法的客体不同,收据欺诈罪所侵略的直接客体是收据的正常办理次序和公私产业所有权,同类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办理次序。合同欺诈罪所侵略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办理制度和公私产业所有权,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商场的办理次序。
两罪归于法规竟合犯,当一行为一起冒犯收据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时,应以收据欺诈罪论处,但假如行为人以假造、变造或报废的收据供给担保的,因为其行为并未危害正常的收据联系,且刑法分则中又有明文规定,因此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2)合同欺诈罪与稳妥欺诈罪的边界
稳妥欺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选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尽管稳妥欺诈在客观方面也利用了合同联系,但却仅限于稳妥合同,而合同欺诈罪中“合同”的规模则要广泛的多。在违法客体方面稳妥欺诈罪所侵略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的稳妥办理制度和别人的产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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