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0:48
建造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在建造项目批阅、核准、存案阶段,依法对建造项目触及的土地使用事项进行的检查。建造项目用地预审详细是怎么样的?以下的法规期望能够协助我们!
建造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经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批改)
第一条为确保土地使用整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效果,操控建造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变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造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在建造项目批阅、核准、存案阶段,依法对建造项目触及的土地使用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契合土地使用整体规划;
(二)维护犁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省使用土地;
(四)契合国家供地方针。
第四条建造项目用地实施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开展和变革等部分批阅的建造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预审。
需核准和存案的建造项目,由与核准、存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预审。
第五条需批阅的建造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造用地单位提出预审请求。
需核准的建造项目在项目请求陈述核准前,由建造单位提出用地预审请求。
需存案的建造项目在处理存案手续后,由建造单位提出用地预审请求。
第六条按照本方法第四条规则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造项目,国土资源部托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受理,但建造项目占用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划内土地的,托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定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同意的特别建造项目用地,建造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请求。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担任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散涣散建造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存案。
第七条已同意项目建议书的批阅类建造项目与需存案的建造项目请求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造项目用地预审请求表;
(二)建造项目用地预审请求陈述,内容包含拟建项目的基本状况、拟选址占地状况、拟用地面积确认的根据和适用建造用地目标状况、弥补犁地开始计划、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组织状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许项目存案同意文件;
(四)独自选址建造项目拟选址坐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认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陈述;
(五)独自选址建造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资料。
直接批阅可行性研究陈述的批阅类建造项目与需核准的建造项目,请求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资料。
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用地预审请求表,由国土资源部一致规则。
第八条直接批阅可行性研究陈述的批阅类建造项目与需核准的建造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结后,请求用地批阅前,根据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与矿产资源压覆状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托付担任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在转报用地预审请求时,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根据本方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则,对申报资料作出的开始检查定见。
(二)标示项目用地规划的县级以上土地使用整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归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景象,建造项目用地需修正土地使用整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分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正计划、规划修正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陈述和修正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契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则的预审请求和第九条规则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受理和接纳。不契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和转报人,逾期不告诉的,视为受理和接纳。
受国土资源部托付担任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初审作业,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造项目选址是否契合土地使用整体规划,是否契合国家供地方针和土地管理法令、法规规则的条件;
(二)建造项目用地规划是否契合有关建造用地目标的规则;
(三)建造项目占用犁地的,弥补犁地开始计划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组织状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景象,建造项目用地需修正土地使用整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正计划、规划修正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陈述等是否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自受理预审请求或许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检查作业,并出具预审定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定见的,经担任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定见应当包含对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内容的结论性定见和对建造用地单位的详细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定见是有关部分批阅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核准项目请求陈述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造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同意之日起核算。现已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处、建造项目选址等进行严重调整的,应当从头请求预审。
未经预审或许预审未经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陈述、核准项目请求陈述;不得同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处理供地手续。预审检查的相关内容在建造用地报批时,未发作严重改变的,不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建造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经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批改)
第一条为确保土地使用整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效果,操控建造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变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造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在建造项目批阅、核准、存案阶段,依法对建造项目触及的土地使用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契合土地使用整体规划;
(二)维护犁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省使用土地;
(四)契合国家供地方针。
第四条建造项目用地实施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开展和变革等部分批阅的建造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预审。
需核准和存案的建造项目,由与核准、存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预审。
第五条需批阅的建造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造用地单位提出预审请求。
需核准的建造项目在项目请求陈述核准前,由建造单位提出用地预审请求。
需存案的建造项目在处理存案手续后,由建造单位提出用地预审请求。
第六条按照本方法第四条规则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造项目,国土资源部托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受理,但建造项目占用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划内土地的,托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定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同意的特别建造项目用地,建造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请求。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担任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散涣散建造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存案。
第七条已同意项目建议书的批阅类建造项目与需存案的建造项目请求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造项目用地预审请求表;
(二)建造项目用地预审请求陈述,内容包含拟建项目的基本状况、拟选址占地状况、拟用地面积确认的根据和适用建造用地目标状况、弥补犁地开始计划、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组织状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许项目存案同意文件;
(四)独自选址建造项目拟选址坐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认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陈述;
(五)独自选址建造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资料。
直接批阅可行性研究陈述的批阅类建造项目与需核准的建造项目,请求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资料。
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用地预审请求表,由国土资源部一致规则。
第八条直接批阅可行性研究陈述的批阅类建造项目与需核准的建造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结后,请求用地批阅前,根据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与矿产资源压覆状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托付担任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在转报用地预审请求时,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根据本方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则,对申报资料作出的开始检查定见。
(二)标示项目用地规划的县级以上土地使用整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归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景象,建造项目用地需修正土地使用整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分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正计划、规划修正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陈述和修正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契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则的预审请求和第九条规则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受理和接纳。不契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和转报人,逾期不告诉的,视为受理和接纳。
受国土资源部托付担任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初审作业,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造项目选址是否契合土地使用整体规划,是否契合国家供地方针和土地管理法令、法规规则的条件;
(二)建造项目用地规划是否契合有关建造用地目标的规则;
(三)建造项目占用犁地的,弥补犁地开始计划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组织状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景象,建造项目用地需修正土地使用整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正计划、规划修正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陈述等是否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应当自受理预审请求或许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检查作业,并出具预审定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定见的,经担任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定见应当包含对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内容的结论性定见和对建造用地单位的详细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定见是有关部分批阅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核准项目请求陈述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造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同意之日起核算。现已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处、建造项目选址等进行严重调整的,应当从头请求预审。
未经预审或许预审未经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陈述、核准项目请求陈述;不得同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处理供地手续。预审检查的相关内容在建造用地报批时,未发作严重改变的,不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