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责任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1:49车主驾车罹难能否要求理赔职责险
案情:古英(化名)是义乌市苏溪镇人,家有60多岁的爸爸妈妈和读书的两个孩子及其在家务农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古英开自备桑塔纳轿车载客保持家用。
2003年11月21日,古英将其一切的桑塔纳轿车向金华某稳妥公司投保了根本险和附加险中的车上职责险(车上座位)每座2万元,稳妥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04年11月21日止。稳妥合同约好,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作稳妥事端,致使稳妥车辆上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在稳妥单所载明的该稳妥补偿限额内核算补偿。2004年3月28日晚,古英因雇车人要求驾驭已投保的桑塔纳自备轿车,从义乌苏溪到东阳江北大街办广福路南侧,于车内遭犯罪分子掠夺杀戮。
2005年4月19日,古英的法定继承人以古英已投保驾驭员座位险2万元为由向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理赔。金华某稳妥公司以为,古英在车上遭掠夺遇害,不属于车上人员险,稳妥人不该承当职责。
原告以为,车上职责险是按座位收取稳妥费的,不管是谁坐到车上,都应承当稳妥职责。当被稳妥人在稳妥车辆上时,应视为车上人员,属稳妥职责规模。即只要在稳妥车辆使用过程中形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稳妥人就应在稳妥限额内核算理赔。
稳妥公司以为,车上人员职责险是职责险的一种。职责险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稳妥。因而被稳妥人自己的人身发作危害时,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被稳妥人的人身危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作之危害,只能经过投保人身意外稳妥加以添补,并非职责稳妥添补的目标。
分析:稳妥法第52条规则,人身稳妥合同是以人的寿数和身体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合同。古英与金华某稳妥公司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合同,是产业稳妥合同,属职责险领域。根据我国稳妥法第50条第2款规则,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古英与金华某稳妥公司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合同,也清晰了稳妥人承当的稳妥职责,是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
结合本案,金华某稳妥公司所承当的稳妥职责,应为投保人古英对别人依法应承当的民事职责。被稳妥人古英的人身遭受危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作之危害。故本案古英的意外身亡,不属古英与金华某稳妥公司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合同所约好的稳妥职责规模,稳妥人不该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