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有关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5:06依据本条的规则,违法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作为违法情节,不独自科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施并罚:(1)奸污被拐卖的妇女。这儿的“奸污”,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许钳制等强制手法,也不管被害妇女是否有抵挡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独自科罪。(2)拐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许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婴幼儿
的。(5)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儿指的是,因为违法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直接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为罪犯选用拘禁、绑缚、优待等手法,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因为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凌辱、殴伤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过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成心杀戮、损伤的,对行为人应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损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施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