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7:30
近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养殖动物危害职责的特别侵权纠纷案子,适用举证职责倒置准则,因狗的主人杨某举证不能,一审依法判定被告杨某补偿原告罗某医疗费等各项丢失合计人民币6926.72元。
2013年2月28日,原告罗某在自己房子傍边被被告杨某养殖的狗咬伤,后被告杨某找村里的土医生为原告罗某包扎,因创伤感染,2013年3月19日,被告杨某将罗某送到牛街卫生院住院治疗43天,杨某付出医疗费5052.47元,并一向护理罗某至出院。罗某于同年5月4日又到彝良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付出医疗费3296.58元,罗某到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516.85元。两边就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该案是一同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案子,适用举证职责倒置。法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养殖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差错或许第三人有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因而,该举证职责在被告杨某一方。
杨某应举证证明其所养殖的狗未致原告罗某危害或是第三人的差错导致罗某自己受危害,但杨某所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建议,故杨某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原告罗某被狗咬伤后,被告杨某找人为其包扎创伤,后又送到牛街卫生院住院治疗,并付出了医疗费用,故可确定原告罗某系由被告杨某养殖的狗所咬伤。杨某应对罗某的危害结果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2013年2月28日,原告罗某在自己房子傍边被被告杨某养殖的狗咬伤,后被告杨某找村里的土医生为原告罗某包扎,因创伤感染,2013年3月19日,被告杨某将罗某送到牛街卫生院住院治疗43天,杨某付出医疗费5052.47元,并一向护理罗某至出院。罗某于同年5月4日又到彝良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付出医疗费3296.58元,罗某到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516.85元。两边就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该案是一同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案子,适用举证职责倒置。法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养殖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差错或许第三人有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因而,该举证职责在被告杨某一方。
杨某应举证证明其所养殖的狗未致原告罗某危害或是第三人的差错导致罗某自己受危害,但杨某所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建议,故杨某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原告罗某被狗咬伤后,被告杨某找人为其包扎创伤,后又送到牛街卫生院住院治疗,并付出了医疗费用,故可确定原告罗某系由被告杨某养殖的狗所咬伤。杨某应对罗某的危害结果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