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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申请办理房产证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9:39

处理房产证依然是二手房买卖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那么,在二手房买卖中请求处理房产证时,应该供给哪些材料呢?小编就此采访了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买卖所的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二手买卖供给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房子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改变为购买方的)]。
(二)买卖双方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买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处理,并提交监护人和请求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一起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人共有证及出具其他共有人赞同出售的证明书。
(四)如房地产是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合约、及承租人对房子买卖的咨询意见书。
(五)租地建房的房产转让时,先改变土地后房子转让。
(六)承继、赠与、交流、判决的房子须提交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协作履行通知书等。
(七)法院托付拍卖的房地产,须提交拍卖托付书、拍卖组织拍卖资历证书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拍卖确认书和拍卖行发票等。
(八)企事业单位、团体单位转让、受让房产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托付书,及被托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赞同书面证明(批文内容须注明赞同卖出、买入的房子具体地址);属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的书面抉择书(经公证)。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单位,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抉择(抉择内容须注明赞同买入、卖出的房子具体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挂号证明、授权托付书、董事长及被托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十)企事业单位购买私家的房子须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
(十一)房子买卖应亲身处理。如自己不能亲身处理时,可依法托付代理人处理(公证托付)。旅居外国的,托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领使馆认证,没有领使馆的须经我国有领使馆的第三国认证。港、澳、台的托付书,须经我国政府托付的律师或组织认证(请求人提交的证件是外文,均需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翻译的中文译著原件),亦能够到当地房产买卖所处理托付。托付人亦能够托付购买方。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房管所依据房产档案材料核实房子产权状况是否明晰,在房子产权状况明晰的情况下,房管所受理办证请求,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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