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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错致工伤 单位赔偿也不能打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6:01
网友咨询:
我是一家公司女工,所从事的作业需要触摸硫酸。三个月前,我由于按以往经历,过火自傲地以为所触摸的硫酸制品含硫酸量不会很高,然后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则戴防护手套即进行作业,导致双手被严峻灼伤,不只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工伤保险部分因公司未为我处理工伤保险而拒绝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也以我明知存在危险却仍严峻违章操作,具有严重差错为由,只愿承当部分职责。请问:公司的观念对吗?
专家回复:
公司的观念是差错的,其有必要承当悉数工伤补偿职责。
 尽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但这仅仅是针对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在劳作法律关系中却不能适用。由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则,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的意图在于“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除非劳作者因违法、违背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许自杀等景象导致的伤亡之外,都应按工伤处理。即工伤保险所施行的是无职责补偿准则,也称为无差错补偿准则,即只需发作了工伤事端,不问劳作者对事端的发作是否存在差错,只需不是出于违法违法或许成心,均能够无条件享用工伤保险待遇,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补偿职责。这也是工伤保险差异于一般民事侵权危害补偿职责的关键所在。与之相对应,你尽管由于过火自傲而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则戴防护手套,但这并非违法违法,也不等于对呈现的工伤存在成心,更何况作业归于发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然具有作业损伤的性质,故公司不能根据你“具有严重差错”而减免本身职责。至于公司违背法律规则,没有为你处理工伤保险,所应承当的职责规模或补偿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已有明确规则,即“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未参与期间,其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有关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进行医治,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医治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
医治工伤所需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等部分规则。
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膳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经办组织赞同,工伤员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基金付出的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则。
工伤员工医治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用工伤医疗待遇,依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工伤员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进行工伤恢复的费用,契合规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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