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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7:17
违背《电视剧办理规则》的行政处罚
一、违背《电视剧办理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中止违法活动,给予正告,能够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组织私行进口电视剧的;
(二)未经指定的组织私行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三)进口、发行未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四)未经同意,私行参与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许私行将未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与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五)随意更改已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映、进口、出口的;
(六)租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七)不履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别情况下对现已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正、删剪或中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映决议的。
二、违背《电视剧办理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中止违法活动,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同意机关撤消许可证:
(一)播映未获得电视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电视剧的;
(二)播映未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三)播映进口电视剧的时刻超出规则的;
(四)未经同意,私行举行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三、违背《电视剧办理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或许撤销,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能够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同意机关撤消许可证:
(一)未获得电视剧制造许可证,私行制造用于发行、出口、播映的电视剧的;
(二)未经同意,私行制造严重革命历史体裁电视剧或私行与境外协作制造电视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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