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3:24青岛新桑达经济技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桑达公司)于1994年开发完结“瑞得来转光添加剂、母粒及转光农膜”技能(以下简称“瑞得来”技能),并于1994年11月25日经过了青岛市科委技能效果判定,其技能特征为“在高压聚乙烯中参加稀土螯合物,制成转光母粒,将这种母粒与聚乙烯混合,能够制出转光薄膜,具有防老化功用和防雾腐功能”。新桑达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恳求“转光薄膜”发明专利,专利恳求号为94114161.其技能特征为“由聚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与稀土元素铕、铽的螯合物——转光添加剂及其浓缩母粒与其他经严厉挑选的防老化剂和防雾滴剂助剂配伍”。该专利恳求于1996年5月22日揭露。
1995年11月18日,新桑达公司与王成斌缔结合同,约好由王承揽该公司经销一部,担任经销新桑达公司的瑞得来转光薄膜母粒、转光薄膜等产品。1996年4月,王成斌被任命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1996年7月10日,新桑达公司与王成斌缔结保密合约,约好公司允许其触摸相关技能隐秘,但其应承担保密责任。在此协议中,新桑达公司并未清晰界定其隐秘的内容及在公司内部所运用的规模。1996年11月6日,王成斌辞去职务,1997年8月,受聘于北京航峰技贸公司(以下简称航峰公司)。1997年10月,航峰公司开发完结“uv-1组成助剂”技能且对外出售“uv-1”组成助剂产品(以下简称“uv-1”技能),并送至化工部科技司对该技能进行科技判定。1999年5月10日判定单位出具了判定陈述,定论为“北京航峰技贸公司开发的‘uv-1’稀土组成助剂是广泛参照国内外已有效果,经过归纳比较实验挑选而确认的产品和工艺,是可行的,技能属国内抢先”。
新桑达公司以“王成斌违约辞去职务后到航峰公司处任职,运用我公司技能出产相同产品并运用我公司客户途径进行营销活动,航峰公司和王成斌的行为已构成商业隐秘侵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航峰公司和王成斌当即中止侵权活动、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航峰公司辩称,所用技能系我公司依据国内外揭露文献报导自行开发研发的,未运用原告的技能,亦未盗取原告的客户名单,抢占原告的商场。
被告王成斌辩称,我在原告处任职时只担任产品出售作业,不可能触摸到原告的技能隐秘,亦未走漏过原告的技能隐秘与客户途径,在我脱离原告公司时,其技能隐秘已因恳求发明专利被专利局揭露了。
在庭审期间,经技能判定,被告航峰公司开发的“uv-1技能”实在、可行,与原告的“瑞得来”技能相比较,“选用的原材料和工艺进程根本相同”。新桑达公司供认王成斌在其公司任职期间未触摸到“瑞得来”技能。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客户名单的实在存在,亦未证明其已就其商业隐秘采取了详细的保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