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0:14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一号关于未进行挂号而成婚其婚姻联系在法律上的效能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评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络,提出如下定见,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讨答复商丘县人民法院。 (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遵循婚姻法运动前,未进行挂号而成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处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赞同商丘县人民法院的定见,即合于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的男女,事实上现已成婚而仅缺挂号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以为两边有婚姻联系,并作为离婚案子处理。 (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遵循婚姻法运动后,未达婚龄,未进行挂号而成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状况别离处理: 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两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联系应予供认,并作为离婚案子处理。 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两边都未达婚龄或许一方未达婚龄,一般的应撤销两边成婚的联系。惟其中有特殊状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许日子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则,关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料。 上述两种状况,如系由爸爸妈妈包揽的,可对其爸爸妈妈给予批判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