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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0:4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第二十条的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缔结遗言的条件有哪些。
缔结遗言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1.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遗言人在立遗言时有必要精力正常,有正常的思想认识才能或言语表达才能,可以清楚表达自己的实在意思。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2.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实在:遗言的内容有必要是遗言人自己实在志愿的表达,不存在遗言人受钳制、诈骗的状况,遗言人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没有法令效力。
3.遗言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遗言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则,不能与之相冲突。
4.遗言人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其个人合法产业:遗言人的产业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许家庭共有的,遗言人只能处置归于自己比例的个人产业,处置超出个人比例的遗言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言人申办遗言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托付别人处理。
办遗言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处理,如行动不便,也可约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处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评判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检查其合法性后,以承认公证。公证员对遗言有保密责任。进行遗言公证,可向立嘱人供给法令上的保证,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毅力,处置其产业,对防备和削减胶葛都有活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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