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0:18
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白叟年老了怎么办?日子困难怎么办?日子不能自理时怎么办?因而,奉养白叟的法定职责人有哪些?下面请看听讼小编为您收拾的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奉养白叟的法定职责人有哪些
我国《晚年人权益维护法》第14条规则:“奉养人是指晚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人,是指晚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实行奉养职责有关的六个问题需求清晰:
1、爸爸妈妈无力抚育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实行奉养职责。
尽管《婚姻法》为爸爸妈妈子女间规则了彼此抚育的对等的权力职责,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力是有必要“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爸爸妈妈是否对其实行了抚育教育职责作为自己实行奉养爸爸妈妈职责的条件。因而,子女对晚年爸爸妈妈的奉养职责不得以此为由而革除。
2、因爸爸妈妈的错误行为给子女构成心灵、身体损伤的,子女是否有奉养晚年爸爸妈妈的职责。
爸爸妈妈在抚育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构成心灵损伤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实行奉养晚年爸爸妈妈的职责。可是,爸爸妈妈犯有严峻损伤子女爱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过的,原则上损失了要求被害子女奉养的权力。这些景象包含:爸爸妈妈犯有杀戮子女的罪过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爸爸妈妈犯有优待、遗弃子女罪过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奉养职责。
出嫁女儿自己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回绝实行奉养晚年爸爸妈妈职责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作与老公获取日子资料的劳作具有相等价值,其老公劳作所得的收入属夫妻一起产业,夫妻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有相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一起产业中付出奉养费。
4、奉养爸爸妈妈不能以“分居析产”为条件。
子女奉养爸爸妈妈是法定职责,不受爸爸妈妈有无产业、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居是否公正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管奉养搀扶职责。
爸爸妈妈有多个子女的,应当一起承当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职责;每位子女承当职责的多少,应当依据各个子女的日子、经济条件进行洽谈。子女不能以爸爸妈妈对其年幼时的关怀、心爱程度或许成婚时赞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奉养搀扶职责的多少。
至于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方法,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关于不在爸爸妈妈身边的子女,可定时付出必定数额的奉养费;与爸爸妈妈一起日子的子女还应当常常关怀、照料爸爸妈妈的日子;当爸爸妈妈因为患病,日子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管为其看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当照料、护理爸爸妈妈的职责。
6、儿子(女儿)逝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奉养公婆(岳爸爸妈妈)的职责。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爸爸妈妈)的联系是因婚姻而建立的姻亲联系。儿子(女儿)逝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联系消除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爸爸妈妈)的姻亲联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当奉养公婆(岳爸爸妈妈)的职责,我国法令未作清晰规则。因而,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当此项职责。
二、继子女
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的联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构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职责,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依据该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继爸爸妈妈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发生以下权力职责联系:
1、继爸爸妈妈有抚育教育继子女的职责;
2、继爸爸妈妈有管束维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力职责;
3、继子女有奉养搀扶继爸爸妈妈的职责;
4、继爸爸妈妈继子女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求清晰:
1、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实行奉养职责。
《婚姻法》规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的权力职责联系,与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职责联系相同。
当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尽管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不再存在,可是,继子女受继爸爸妈妈抚育的现实不能消失,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已构成的权力职责联系不能天然停止。
因而,当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长大成人且有担负才能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日子困难的继爸爸妈妈应尽奉养抚助的职责。
2、继子女对未尽抚育职责的继爸爸妈妈是否有奉养职责。
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因为生父或生母再行成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构成的联系。
依据法令规则,继爸爸妈妈和未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构成的是姻亲联系,彼此间并无权力职责联系。
因而,未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的继子女,没有奉养继爸爸妈妈的法定职责。可是,关于继子女自动承当奉养搀扶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鼓舞和支撑。
三、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则,有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现已逝世或许子女无力奉养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奉养职责。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发生奉养职责应满意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担负才能。
无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当奉养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职责。
2、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子女现已逝世或许子女无力奉养,并且自己需求奉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日子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革除奉养职责。
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子女尚在,但已损失奉养搀扶才能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当此项职责。
奉养白叟的法定职责人有哪些
我国《晚年人权益维护法》第14条规则:“奉养人是指晚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人,是指晚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实行奉养职责有关的六个问题需求清晰:
1、爸爸妈妈无力抚育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实行奉养职责。
尽管《婚姻法》为爸爸妈妈子女间规则了彼此抚育的对等的权力职责,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力是有必要“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爸爸妈妈是否对其实行了抚育教育职责作为自己实行奉养爸爸妈妈职责的条件。因而,子女对晚年爸爸妈妈的奉养职责不得以此为由而革除。
2、因爸爸妈妈的错误行为给子女构成心灵、身体损伤的,子女是否有奉养晚年爸爸妈妈的职责。
爸爸妈妈在抚育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构成心灵损伤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实行奉养晚年爸爸妈妈的职责。可是,爸爸妈妈犯有严峻损伤子女爱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过的,原则上损失了要求被害子女奉养的权力。这些景象包含:爸爸妈妈犯有杀戮子女的罪过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爸爸妈妈犯有优待、遗弃子女罪过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奉养职责。
出嫁女儿自己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回绝实行奉养晚年爸爸妈妈职责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作与老公获取日子资料的劳作具有相等价值,其老公劳作所得的收入属夫妻一起产业,夫妻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有相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一起产业中付出奉养费。
4、奉养爸爸妈妈不能以“分居析产”为条件。
子女奉养爸爸妈妈是法定职责,不受爸爸妈妈有无产业、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居是否公正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管奉养搀扶职责。
爸爸妈妈有多个子女的,应当一起承当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职责;每位子女承当职责的多少,应当依据各个子女的日子、经济条件进行洽谈。子女不能以爸爸妈妈对其年幼时的关怀、心爱程度或许成婚时赞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奉养搀扶职责的多少。
至于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方法,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关于不在爸爸妈妈身边的子女,可定时付出必定数额的奉养费;与爸爸妈妈一起日子的子女还应当常常关怀、照料爸爸妈妈的日子;当爸爸妈妈因为患病,日子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管为其看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当照料、护理爸爸妈妈的职责。
6、儿子(女儿)逝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奉养公婆(岳爸爸妈妈)的职责。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爸爸妈妈)的联系是因婚姻而建立的姻亲联系。儿子(女儿)逝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联系消除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爸爸妈妈)的姻亲联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当奉养公婆(岳爸爸妈妈)的职责,我国法令未作清晰规则。因而,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当此项职责。
二、继子女
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的联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构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职责,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依据该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继爸爸妈妈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发生以下权力职责联系:
1、继爸爸妈妈有抚育教育继子女的职责;
2、继爸爸妈妈有管束维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力职责;
3、继子女有奉养搀扶继爸爸妈妈的职责;
4、继爸爸妈妈继子女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求清晰:
1、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实行奉养职责。
《婚姻法》规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的权力职责联系,与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职责联系相同。
当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尽管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不再存在,可是,继子女受继爸爸妈妈抚育的现实不能消失,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已构成的权力职责联系不能天然停止。
因而,当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长大成人且有担负才能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日子困难的继爸爸妈妈应尽奉养抚助的职责。
2、继子女对未尽抚育职责的继爸爸妈妈是否有奉养职责。
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因为生父或生母再行成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构成的联系。
依据法令规则,继爸爸妈妈和未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构成的是姻亲联系,彼此间并无权力职责联系。
因而,未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的继子女,没有奉养继爸爸妈妈的法定职责。可是,关于继子女自动承当奉养搀扶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鼓舞和支撑。
三、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职责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则,有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现已逝世或许子女无力奉养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奉养职责。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发生奉养职责应满意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担负才能。
无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当奉养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职责。
2、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子女现已逝世或许子女无力奉养,并且自己需求奉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日子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革除奉养职责。
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子女尚在,但已损失奉养搀扶才能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当此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