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20天后在家死亡 法院认定与事故存在关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1:05
遭受交通事故的韩某二十天后在家中逝世,其逝世原因与那次交通事故有没有联系?死者家族将闯祸方告上法庭。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近来作出一审判决,确定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判令被告共补偿死者家族12.6万余元。
2008年12月4日夜,隆某驾驭轿车将前方路途右侧边倚靠在自行车上的韩某碰倒,后韩某即到医院临床查看,因无显着不适,医院主张其持续查看并留下调查被其回绝。10天后,即2008年12月14日,韩某因全身痛苦、饮食欠安到当地红十字医院住院医治,共住院9天,出院的第三天即2008年12月24日在家逝世。
2009年1月,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托付某司法判定中心(以下简称判定中心)对韩某的死因进行判定,定论为因肺动脉骑跨性栓塞而逝世。其家族以为,韩某的逝世应归咎于那场交通事故,遂申述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闯祸者和车主方面补偿经济丢失17.1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受害人韩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0日逝世,和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并请求要求对韩某因肺动脉骑跨性栓塞而逝世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联系进行司法判定。法院托付某司法判定所(以下简称判定所)对上述请求进行了司法判定,判定定论以为依据现有材料不能确定韩某为肺动脉内骑跨性血栓栓塞逝世,然后不宜点评与事故外伤的联系。
法院审理以为,韩某的逝世与本起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联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韩某遭受事故10天后因全身痛苦、饮食欠安到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全身复合伤、事故致全身受伤十余天”,住院9天回家后第3天逝世,即韩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通过医治,因医治无效逝世;被告方以为是其他原因导致其逝世,被告方对“其他原因”负有举证职责,而判定成果也未必定韩某的逝世与交通事故间没有关联性,一起被告方未供给其他依据予以佐证,应推定韩某的逝世与交通事故间存在关联性,闯祸方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韩某在其医治过程中,不遵医嘱,延误最佳医治时刻,扩展了丢失,故其对扩展的丢失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2008年12月4日夜,隆某驾驭轿车将前方路途右侧边倚靠在自行车上的韩某碰倒,后韩某即到医院临床查看,因无显着不适,医院主张其持续查看并留下调查被其回绝。10天后,即2008年12月14日,韩某因全身痛苦、饮食欠安到当地红十字医院住院医治,共住院9天,出院的第三天即2008年12月24日在家逝世。
2009年1月,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托付某司法判定中心(以下简称判定中心)对韩某的死因进行判定,定论为因肺动脉骑跨性栓塞而逝世。其家族以为,韩某的逝世应归咎于那场交通事故,遂申述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闯祸者和车主方面补偿经济丢失17.1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受害人韩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0日逝世,和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并请求要求对韩某因肺动脉骑跨性栓塞而逝世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联系进行司法判定。法院托付某司法判定所(以下简称判定所)对上述请求进行了司法判定,判定定论以为依据现有材料不能确定韩某为肺动脉内骑跨性血栓栓塞逝世,然后不宜点评与事故外伤的联系。
法院审理以为,韩某的逝世与本起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联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韩某遭受事故10天后因全身痛苦、饮食欠安到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全身复合伤、事故致全身受伤十余天”,住院9天回家后第3天逝世,即韩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通过医治,因医治无效逝世;被告方以为是其他原因导致其逝世,被告方对“其他原因”负有举证职责,而判定成果也未必定韩某的逝世与交通事故间没有关联性,一起被告方未供给其他依据予以佐证,应推定韩某的逝世与交通事故间存在关联性,闯祸方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韩某在其医治过程中,不遵医嘱,延误最佳医治时刻,扩展了丢失,故其对扩展的丢失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