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有没有生育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6:33“我有要求妻子生育孩子的权力吗?”
近来,重庆一市民因妻子私行做堕胎手术而意欲到法庭上讨个说法——又一个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关于生育权的胶葛被挑起了。
33岁的杨某成婚4年,妻子一向不想生育。急于要孩子的杨某遂“移花接木”——用维生素片替代避孕药给妻子服食。3个月后,其妻怀孕。但她很快决议要去堕胎。杨某坚决对立。情急之下,他无意中道出了怀孕的原由。知道本相的妻子以为杨某的行为不容宽恕,第二天便径直去医院堕了胎,并要同杨某离婚。理由很简单:杨某侵犯了她的生育权,是变相逼迫她生育子女。律师通知杨,假设其妻真申述他,他肯定败诉。
我国的现行法令中,对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权没有任何规则。那么,男人是否也应该有生育权?
有专家以为,男人应该有生育权。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人身联系的一种权力,假设这种权力单单只要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存在问题。也有专家以为,《妇女儿童确保法》中确保的是当妇女生育权遭到损害时,身处弱者位置时的权力。妻子不能在完成自己的不生育自在时掠夺了老公繁殖子孙的权力。孩子是夫妻两人的,谁也不能单方面决议他的命运。对怀孕今后孩子的去留问题应该是我们一起洽谈后决议的。主张在法规中参加有关规则,已婚妇女的流产手术必须经老公赞同,方可进行。
而一名妇联干部却以为:法令没有必要为老公加进生育的条款。假设法令赋予了男性生育权的话,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人的不生育自在就无法确保。这是一对悖论。另一位女士以为,真如男人所愿,给一半生育权,最终将导致法令的紊乱。以重庆杨某为例,妻子不生,有生育自在护体;老公施计,也以生育权示威。如老公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老公权。如此下去,光评论是否生育子女就够法官忙活的了——这是不现实的。更有人以为处理老公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换言之,这是一个品德道德或风俗规模里的问题,不该该由法令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