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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适用本章的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除家庭承揽之外的其他承揽方法的规则。
一、首要,按照本法第3条的规则,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其间,关于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这些乡村土地,一般实施人人有份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家庭承揽;关于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此种承揽并非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人人有份的承揽,以至于承揽方不仅仅局限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非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安排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则和承揽合同皆可获得对这些土地的承揽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意图生产经营。
家庭承揽与其他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进行的承揽有很大差异。家庭承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揽,首要是犁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其他方法的承揽,即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进行的承揽,首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是经过市场化的方法获得其承揽经营权。关于家庭承揽的犁地、林地、草地,承揽期限分别为30年、30年至70年、30年至50年。承揽期内非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以及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等法定原因并按照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调整、回收承揽地。关于其他方法的土地承揽,由所以有偿获得,并且不触及社会保障的要素,方针上比较灵敏。首要,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承揽费等事宜,均由合同议定。其次,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第三,在承继问题上,承揽人逝世,其应得的承揽收益,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在承揽期内,其承继人能够持续承揽。
采纳投标、拍卖和揭露洽谈等其他方法承揽的乡村土地的规模,首要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也便是一般所讲的“四荒”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四荒”归于“未利用地”。以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为代表的土地资源,在我国乡村非常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家庭联产承揽责任制时期,对部分“四荒”地也进行了承揽经营。可是,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远远低于犁地承揽,许多当地呈现了包而不治、荒山仍旧、相貌未改的状况,造成了对资源和环境的损坏。别的,在一些非犁地资源较少,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在“四荒”地的承揽中也有相似犁地承揽中的地块切割零星的状况,即所谓“一山多主,一主多山”。以上状况都成为十多年今后,在我国广阔乡村又开始实施对“四荒”资源以拍卖为首要方法的土地承揽准则的变革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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