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对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公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5:17[案情]
1996年4月赵某、袁某等几个人集资办起了田电器公司,并购买了“依维柯”型空调轿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在运营期间,因为资金周转不畅,向联系单位某百货公司告贷40万元,并约好于1997年5月还清。1997年3月,甲公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50台电脑的合同,总价款50万元。因为其时甲电器公司资金不足,两边约好:甲公司先付货款15万元,将两辆“依维柯”车典当给B公司,3个月后甲公司还清其他货款35万元,假如逾期不还,则将典当的两辆轿车拍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协议签定后,两边到车管所办理了典当物挂号。1997年4月,甲公司与外地一家公司在签定合同时考虑不周,致使被骗去电脑40台,钱货两空。 1997年6月,合同期满而甲公司无力还清货款,乙公司依协定向法院申述,请求拍卖甲公司典当的两辆轿车,归还自己的告贷。而此刻,甲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告贷合同也到了归还期,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申述甲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经法院核准。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自己是典当权人,应就轿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百货公司以为自己的告贷行为发作在先,应由自己享用优先受偿的权力。
[问题]
应该由准享用优先受偿的权力?
[答案与剖析]
该案应由乙公司享用偿的权力。典当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债款人到期未能清偿债款时,典当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典当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则:“本法所指的典当,是指债款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34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不享有典当权的一般债款而言的,即有典当权的债款优先于一般债款。当债款人有两个以上债款人时,设定典当权的债款人就典当产业有优先于未设典当的一般债款人而受清偿的权力,只要典当权人的债款得到彻底清偿后,其他债款人才可得到清偿,但典当权仅就典当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买卖合同中包括有典当条款,也便是这期不能付清告贷时,将两辆轿车典当给乙公司,以拍卖所得公款偿付货款。1997年6月,付款期限已到,而甲公司不能偿付乙公司的35万元货款,因而,依据法令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乙公司有权就典当的两辆轿车优先受偿,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拍卖典当物——轿车,自己优先受偿、法院应给予支撑。而百货公司借给甲公司的金钱,因为最初达到告贷协议时并未建立担保,因而,它归于一般的债款,乙公司的债款应优先于百货公司的债要受偿,只要当拍卖轿车所得的价款还清了乙公司35万元的货款后还有剩下时,才可以用剩下价款清偿百货公司的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