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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6:11

1、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参保手续是什么?
答:具有天津正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不包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参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可自愿参保。参保居民带着自己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点的村(居)或劳作保证服务中心处理参保手续,于当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费。
2、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归谁,核算利息吗?
答:个人缴费连同缴费补助全归参保居民一切,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核算利息。
3、个人缴费的养老金能够承继吗?
答:参保居民亡故时,未收取的个人缴费部分连同利息能够依法承继。
4、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怎样核算?
答: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根底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含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利息)÷139个月 根底养老金
5、怎样收取养老金
答:居民年满60周岁,累积交纳养老保险满15年,持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于生日当月到镇劳作保证服务中心处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收取养老金,直至亡故停止。
6、个人累积缴费满15年后怎样办?
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可等60周岁处理退休,也能够持续按年交纳,一次性趸交的15年的,缴费期内不能缴费,缴费期满后从第16年起能够持续按年缴费。而且缴费每超越1年,每月增发4元根底养老金。
7、居民收取的根底养老金是多少?往后还会添加吗?
答:2015年根底养老金为245元,我市已建立起当令调整根底养老金的添加机制,所以往后根底养老金水平还将逐渐添加。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法:
答:2015年1月1日起,距规则收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纪缺乏15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交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收取待遇年纪时累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则收取年纪超越15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交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距规则收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纪缺乏15年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财务依照一档缴费规范逐年给予缴费补助(即60元),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市财务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助。自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不得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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