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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22:2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7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的办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件的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四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办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互相配合,确保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子拆迁施行房子拆迁许可证准则。未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不得施行拆迁。 
第六条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子地点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办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同意、核准或存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顿计划;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含拆迁规模、拆迁方法、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刻等。拆迁补偿安顿计划包含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情况,如房子用处、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互换房子安顿的规范、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暂时过渡方法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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