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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3:25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商场买卖次序,合理调理土地增值收益,保护国家权益,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依照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和本法令第七条规则的税率核算征收。
第四条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减除本法令第六条规则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包含钱银收入、什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本钱、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本钱、费用,或许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则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交税人缔造一般规范住所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求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
第九条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征收:
(一)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交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办理部门、房产办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供给有关材料,并帮忙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交税人未依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办理部门、房产办理部门不得处理有关的权属改变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本法令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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