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0:17一、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根底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它的建立是和现代惩罚由报应刑向意图刑的改变,惩罚人道主义和惩罚轻缓化思维的家喻户晓分不开的。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违法与惩罚》中提出废弃死刑的建议以来,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成为人们评论的热门。那种以法令的名义从肉体上消除罪犯然后补偿其给社会业已形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遭到质疑。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现已废弃了死刑,保存死刑的国家也在死刑的适用上作了许多严厉的约束我国现在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恶性违法居高不下。所以现阶段暂不宜废弃死刑。但约束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避免错杀,是契合我国现在国情的一项惩罚方针。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方针在刑事程序法上的表现。
二、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质的了解
对何谓死刑复核程序学理界多有论说,但大多是从与一,二审的比较中阐明它的特别性,并未答复它的本质地点。笔者以为,它与一,二审在适用目标,发动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只是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详细特色,并非其本质的表现。从79年和96年两部刑事诉讼法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判出死刑的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由其二审判处死刑的案子均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中咱们看到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际联系,这种层际联系排除了同级法院适用该程序的可能性。确保了死刑案子的质量。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在这一特别的监督程序中,任何一个法院的死刑判定都应该遭到来自其上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的终端便是法令规定的,死刑当即履行案子为最高人民法院,死缓案子为高级人民法院。这样也从本质层面上合了解说了为什么并非一切的死刑案子都要通过该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一审死刑案子或一,二审死缓案子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收效案子和二审判处的死缓案子,这些案子判定不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其肯定正确而不需要通过复核,而是从法院等级设置和核准权的分配上来看,这些判定无法承受来自上级法院的监督。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展及现存问题剖析
(一)死刑复核程序开展的几个阶段
有学者针对建国以来我国立法对死刑案子核准权的“反反复复”的状况,依照数次“收”和“放”的改变,将其分为几个阶段。这尽管略显表面化,但对于咱们了解该程序的前史开展以及对现在呈现的问题追根究底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方法。故笔者权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个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