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VS.民法通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1:01纵观《侵权职责法》第九章“高度风险职责”第十章“养殖动物危害职责”和第十一章“物件危害职责”的内容,能够看到出:与1987年《民法通则》相比较,侵权职责法对民事特别侵权这一块的规则界定更具体而且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侵权职责法》之高度风险职责
侵权职责法第六十九条规则:从事高度风险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高度风险职责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对别人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侵权职责法在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针对风险源和风险程度不同,对高度风险职责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