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权的发展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5:23一、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胶葛统辖权的现状
关于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的统辖权问题,我国现在没有新的相关立法,但飞速开展的网络科技却使网络消费合同胶葛日益增多。笔者从国内的电子消费合同胶葛实例下手,讨论我国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统辖权问题上的具体做法。
(一)电子商务消费胶葛统辖的实证剖析
笔者选取了一例较往常的网上购物胶葛———应女士诉易趣网服务合同胶葛案[1],来讨论这类案子的统辖权问题。该案根本案情如下:2004年10月,原告应女士经过被告易趣网竞拍由网络卖家供给的三星mp3。同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告诉,原告随后根据被告供给的材料与卖家进行联络。次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网络卖家汇付了一千余元的货款。货款汇出后数日仍未收到mp3。尔后原告经过多种途径要求被告承当职责,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
原告于2005年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法院判定消费合同无效并恳求判令告易趣网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
关于本案的统辖权问题,原告应女士的居处坐落浙江省嘉定市,被告易趣公司的居处地坐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原告向上海黄埔区法院申述,而黄埔法院也行使了统辖权。
经过此案咱们能够看出,网络消费关于电子合同胶葛的统辖问题,我国法院根本上仍是将其视为一般合同胶葛来处理,而不论其合同实行地及者利益维护的特殊性。这种做法不利于对我国网络顾客利益的维护。
(二)电子商务消费胶葛统辖中的首要问题
1.没有区别传统消费合同与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经过上述事例咱们能够发现,我国法院在处理电子商务消费合同胶葛时,并没有特别的将其与传统合同胶葛的处理区别开来,关于统辖权的确认仍是由被告居处地或许合同实行地的法院统辖。这种做法首先是十分落后的,它抹煞了电子商务范畴下消费合同胶葛的特殊性,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开展;其次,在涉外电子消费合同胶葛中,根据传统的统辖规矩,我国顾客或许会在深重的诉讼担负面前望而生畏,而抛弃跨国诉讼,其合法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2.对顾客利益的维护力度不行。商家和顾客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中一般都含有统辖权条款,而这些条款乃至整个合同往往都没有经过洽谈,这些合同由商家起草,归于格局合同[2]。因为商家起草的统辖协议往往约好胶葛的统辖地在商家所属国。在涉外消费胶葛中,顾客不得不跨国打官司,因为旅途费用、时间跨度、不熟悉当地法令及其救助方法,顾客的合法权益就很或许得不到任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