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二审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2:24根本案情:甲乙两边签定一合同,包含:甲方将机器设备给乙方运用,乙方分期付出运用费,付完后归乙;甲方要将一切订单交给乙方加工,否则要承当违约责任。现乙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将订单给了其他工厂,并因质量问题拖欠乙方一笔加工费,乙方不服申述,要求停止合同,对方承当违约金及付出加工费。别的,乙方押了一批甲方的价值5万元的布料,但请求法院查询未批。
一审判定:两边持续履行合同,甲方付出违约金和付出所欠加工费。
乙方不服上诉至中院。
自己署理甲方出庭应诉。
二审期间两边均未出示新依据,但有一个新情况:乙方因拖欠租金而搬出厂房,机器设备下落不明。
二审辩论思路:
1、甲方拖欠加工费是履行合同抗辩权,由于对方加工的质量不合格。(但此点无依据支撑)
2、依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则,付出违约金和持续履行合同是能够一起实施的,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则。
3、依据合同约好,乙方有必要分期付出机器设备费用,但至今未付,况且对方还具有甲方价值5万元的面料至今未还(一审庭审中对方律师已供认),经折抵,公司还应付出甲方差价。(5万元面料无依据支撑)
4、依据约好,关于机器设备其实是一个一切权保存的买卖合同,也是一个附条件买卖合同,这个条件便是分期付款。依据《合同法》134条及《民通定见》84条规则,机器设备的一切权仍然在甲方,但危险的担负在对方,假如对方现在对机器设备的归属有争议,应该另诉处理。一起,依据《民通定见》85条规则,对方应该持续履行合同。
从案情的发展趋势上看,一审和二审呈现了一个现实改变:即机器设备和厂房均已不在,即两边持续协作的条件没有了,别的,合同是以两边诚信也无。
依据上述的一个现实的改变,所以持续履行合同的判定有或许更改,但细剖析,持续履行合同对两边均无优点,所以,二审的要点应该是怎么协助被上诉人削减违约金和加工费用。突破点有:
1、着重对方违约在先,即出产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苦于无依据支撑,此为惋惜。
2、依据合同约好,乙方已到付出第一期机器设备费用的期限,这一笔大约要以充抵八千余元。此点得到支撑或许性大。
3、5万元面料只能一笔带过,等将来有了依据另诉处理。
此案标的尽管不大,但前后竟进行了三次开庭,其意图在于法庭查询机器设备的终究下落,很惋惜,机器设备终究下落不明,两边均不供认处理了机器,两边也回绝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