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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1:43
涉外离婚案子的处理
1、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的婚姻,包含涉外成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之间的婚姻。依据我国法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的法令。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处理。
2、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则》作了如下规则: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缔成婚姻联系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3、离婚挂号程序:
《婚姻挂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第十一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第十二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
(二)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成婚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4、诉讼离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子:
(一)严重涉外案子;
(二)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案子;
(三)最高人民法院承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所以,假如被告在国外久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假如原告在国外久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关于不在我国寓居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申述、应诉的,能够托付我国公民、律师或寓居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申述书、答辩状、定见书、托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用。
别的,依据《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规则的准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当令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托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含经我国外交部承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一起兼有领事衔者),能够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组织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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