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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期限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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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则公诉案子的审理期限:
相关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三个月。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延伸三个月;因特殊状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可以延伸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则从头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可以延伸二个月;因特殊状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议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求延伸期限的,不得超越六个月。
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子,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则;对需求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承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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