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前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6:06【案情简介】
托付人茆某在购买房子中,与卖方赵某因生意的房子预留物品发作胶葛,经两边调停无效,茆某向法院提申述讼。并全权托付笔者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申述称,2006年5月18日,原告经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公司分公司居间介绍,查看了被告赵某拟转让的坐落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子,其时两边商定房中的家私,电器留下,详细物品由清单注明。之后,原告与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公司分公司,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卢某签定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约》,该合约备注栏中注明:“房内物品预留(见家私清单)”。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员彭某向原告供给了一份家私清单的复印件,但该清单上面买方的姓名是其他人,彭某解说说该房子经生意过,但没有成功,所以买方写的是他人的姓名,只需卖方在清单上面签名就行。尔后,原告又与被告赵某的代理人赖某签定了《深圳市房地发生意合同(现售)》。2006年7月19日,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员彭某打电话告诉原告前去交代房子,当原告翻开房门后,发现屋内一切的家私和电器都现已搬走。原告随即找到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公司分公司及公司交涉,在公司的调停下,原告与被告赵某进行了洽谈,但被告赵某回绝悉数补偿,两边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据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4757元;由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同致行公司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三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论为:被告赵某对原告申述建议的两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约》和《深圳市房地发生意合同(现售)》,其将屋内的悉数家私和电器搬走的现实没有贰言,但以为其从未许诺过将屋内的悉数家私和电器留归原告一切,原告手中持有的家私清单复印件是其与另一买家所签,不知道怎样会到原告手上,该清单对原告并不适用;两边对房子现已交代清楚,原告无权在提申述讼。
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公司及分公司对原告申述建议的其为生意两边供给居间服务,三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约》,被告赵某将屋内的悉数家私和电器搬走的现实没有贰言,但以为其并非房子生意的当事人,对原告不负有房子交给职责,不该承当因交给不适当发生的补偿职责;原告在房子交代过程中没有对房子现状提出任何贰言,现在无权再提申述讼。
【一审查明】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现实予以承认。对两边争议的被告赵某是否从前许诺将屋内的家私,电器留归原告一切的问题,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房地发生意分公司在生意商量阶段从前签定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约》,该合同备注栏规则:“房内物品预留(见家私清单)”,依据一般人对该段文字的了解,结合原告和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分公司的当庭陈说以及房地产的生意习气,能够承认被告赵某最初从前赞同将屋内的物品留给原告一切,详细物品以清单为准,但两边过后未制造清单。原告手中持有的家私清单是一份复印件,其构成时刻早于两边的签约时刻,所针对的目标也不是原告,而且,该清单复印件是由被告某房地发生意分公司的业务员彭某供给给原告,彭某作为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无权代表被告赵某对屋内物品进行处置,其向原告供给清单复印件的行为对被告赵某不发作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赵某许诺将清单复印件记在的物品留归其一切,对该现实本院不予承认。另查明,2006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赵某签署了一份《交楼承认书》,承认被告赵某于同月19日正式将涉案房子交给原告运用,原告签收的屋内设施与生意合约相符,两边对房子现状无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