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详细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8:35侵略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侵略商业秘密罪是成果犯,假如特定的危害成果不具备,违法天然也就不成立。因而,怎么核算侵略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丢失,不管在理论上仍是实践中,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何为侵略商业秘密形成的“重大丢失”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大丢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违法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物质丢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二条的解说,被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的物质丢失,是指被害人因违法行为现已遭受的实践丢失和必定遭受的丢失。就侵略商业秘密罪而言,刑法未对“重大丢失”的意义作出界定和阐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指出,侵略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至于其间的“形成直接经济丢失在50万元以上”是指被偷盗商业秘密本身及其载体的价值,仍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略后给权利人形成的实践丢失,在该规则中也并未清晰。从大都国家的立法看,明显应是指后者。
一起,刑法学的通说以为,“重大丢失”,是指致使权利人的经营活动遭到严峻危害的;形成权利人产品滞销,严峻积压的;致使权利人的营利性服务严峻受挫的;致使权利人经济丢失巨大的;致使权利人丢失竞赛优势、关闭、破产的景象。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据以承认“重大丢失”的规范是很高的,绝非一般侵权行为容易可以到达,这也正是刑法上的侵略商业秘密罪和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差异的重要规范。
因而,笔者以为,在侵略商业秘密罪中被害人遭受的重大丢失,是指实践丢失,而实践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由于直接丢失也是受害人必定失掉的实际利益。因而,在承认违法行为给权利人形成的丢失时,有必要充分考虑以下要素:(1)获得商业秘密的本钱,如开发、研发商业秘密的本钱,商业秘密的合理运用费数额等;(2)运用或坚持商业秘密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或竞赛优势,如生产本钱的下降、赢利的增加等;(3)侵权人运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情况与运用之后的获利巨细;(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承认这种丢失就需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在阶段、市场竞赛情况和市场前景等要素。
■商业秘密本身价值不等于权利人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