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个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9:06作者:熊选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怎么确认一起贪婪违法案子的“个人违法数额”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作为一种职务型经济违法,贪婪行为对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坏及其程度首要是经过对公共财产权利的损害表现出来的。相应地,贪婪罪数额的巨细,是衡量其社会损害性程度的首要依据,也是对贪婪罪施行处分的首要依据。因而,正确确认贪婪数额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依据刑法第383条的规矩,贪婪罪以“个人违法数额”作为科罪量刑的规范。在独自违法的状况下,以个人贪婪数额作为处分的规范,是不存在太多问题的。可是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惩罚的适用与独自违法比较要杂乱得多。实践中,有的同行从字面意义动身,将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矩的“个人贪婪数额”了解“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好像或许形成惩罚适用上的误差。
熊:我以为,将“个人贪婪数额”了解为“个人分赃数额”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所谓“个人贪婪数额”,实际上指的是“在独自违法状况下的数额规范”。那么,在一起贪婪违法中,“个人贪婪数额”指的是各一起违法人个人施行贪婪行为触及的违法总额。这一点已经成为多数人的一致。尽管如此,尚无司法解说对一起贪婪违法案子的数额确认问题作出规矩。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矩的“个人贪婪数额”,在一起贪婪违法案子中应了解为个人参加或许安排、指挥一起贪婪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婪赃物数额来确认。对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一起贪婪的数额确认量刑起伏,并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矩,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苗:我依然觉得,“个人参加或许安排、指挥一起贪婪的数额”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表述。理论上说,一起贪婪违法的数额不同于独自贪婪违法的数额,共犯数额有违法总额、参加数额、分赃数额、均匀数额等衡量规范。那么,在确认一起贪婪违法成员的刑事责任时,终究应当以何种数额作为首要依据或规范呢?
熊:关于对一起贪婪违法人依据什么数额科罪的问题,理论上有“分赃数额说”、“参加数额说”、“违法总额说”、“分管数额说”和“归纳数额说”等不同建议。而较为通行的是“分赃数额说”和“违法总额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说关于处分贪婪共犯的数额规范问题的情绪,也阅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进程。早在1952年,《惩治贪婪法令》中榜首次选用了“分赃数额说”,即团体贪婪按各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别离惩治。1979年刑法在总则中对一起违法的处分作了准则规矩,而在第155条关于贪婪罪中,没有规矩对贪婪共犯处分的详细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公布的《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矩》第2条第2款规矩:“二人以上一起贪婪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违法中的效果,别离处分。对贪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主犯,情节严峻的,按照一起贪婪的总数额处分。”这个“补充规矩”对一般的一起违法人采纳“分赃数额说”,对首要分子和主犯则采纳“违法总额说”。依我看,对一般的一起违法人采纳“分赃数额说”是欠科学的。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吸收“补充规矩”的处分准则,也没有明确规矩一起贪婪违法的处分规范。
苗:司法解说的状况呢?
熊:就司法解说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当时处理经济违法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试行)》中规矩:“对二人以上一起贪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别离处分。一起违法的贪婪案子,特别是内外勾结的贪婪案子,对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分。贪婪违法集团的损害尤为严峻。贪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贪婪的总数额处分。”可见这个司法解说对共犯中的主犯、从犯选用的是“分赃数额说”,对贪婪集团的首要分子选用“违法总额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9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履行<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矩>若干问题的回答》中指出:“一起贪婪违法中,各共犯依据一起的违法成心,施行一起的违法行为,因而,各共犯均应对一起贪婪违法行为所形成的损害结果担任。关于一起贪婪中主犯情节严峻的,按照一起贪婪的总数额处分。一起贪婪没有分赃的案子,处分时应依据违法分子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并参照贪婪总数额和共犯成员的均匀数额确认违法分子个人应当承当的刑事责任。关于一起贪婪个人所得数额未到达2000元,但一起贪婪数额超越2000元,首要责任者应予以处分,其间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个解说榜首次选用了理论界遍及认可的经济违法总赃科罪准则,即“各共犯均应以一起贪婪违法行为形成的损害结果担任”。一起也对一起贪婪没有分赃的处分规范作了解说。
苗:方才谈到,修订后的刑法对贪婪共犯处分规范没有作出详细规矩。可是,在刑法总则对一起违法中不同违法人的罪责规模作了明确规矩。依据此,有人提出对贪婪一起违法中的各共犯应当以违法的总数额担任,即以贪婪总额担任。这个道理说得通吗?
熊:我拥护各一起贪婪违法人均对其所参加违法的总数额担任的观念。理由是:在追查一起违法人刑事责任的时分,必须坚持一起担任的准则,每一个一起违法人都应当对其所参加施行的违法负刑事责任。至于详细的量刑,则是依据各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来决议。当然,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因为一起违法结合方式不同、各共犯参加违法次数不等,对贪婪总额担任规模也会不同。因而,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确认各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应当辨明主次,差异对待,侧重以刑法中有关共犯成员刑事责任的准则为根底,结合一起贪婪违法的特色,详细分析和确认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
苗:这儿有没有或许提出几条详细的规矩呢?
熊:依据刑法总则的规矩,参照1997年11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关于一起偷盗的解说,确认一起贪婪违法中共犯所担任的违法总额可遵从以下三条规矩:榜首,贪婪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安排所得的悉数贪婪的总额担任。第二,贪婪罪一般一起违法中的主犯应对其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贪婪的总额担任。第三,贪婪违法集团或一般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从犯应对其参加的一起贪婪的数额担任,并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矩,从轻、减轻处分或革除处分。这儿值得注意的是,就数额确认而言,一起贪婪违法与一起偷盗违法不该有实质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