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储户被抢银行担责谈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0:37案情 原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某县支行。 2001年10月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求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60万元及家中现金20万元共80万元到农行某县支行处理汇款事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主任王主任运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老友纪某驾驭摩托车相随。到农行某县支行经营大厅门前,陈某某及纪某将钱款说到被告的经营大厅内。陈某某将现金80万元放在被告的经营货台窗口外,随行纪某将专用钱箱送到车内交给王某某,王随即驾车离去。其时经营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处理事务,陈某某向经营员言明此款是汇往上海的,经营员以此笔事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协助一同处理为由让其等候。原告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经营大厅内闲逛。在等候期间,陈某某遭到争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追回赃物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证职责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其丢失9.66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陈某某到被告农行某县支行的经营大厅处理汇款事务,即与被告建立了金融服务合同联系,被告应为原告供给安全的买卖环境,保证原告的人身和产业安全。但在原告被抢时,被告经营大厅的监控设备既不能正常工作,也没有保安巡视人员,没有任何应对突发性事情的办法,其经营人员缺少工作上的警觉,没有将钱款及时收入货台内,而是让原告等候。对原告的产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与罪犯施行的争夺行为所发作的危害发作偶然,发生职责竞合,对原告因遭争夺所形成的丢失,被告依法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原告在抵达被告的经营大厅后,将巨额现款放在货台上,而不要求服务人员当即将其收入货台内,思维麻木,放松警觉,其随行人员也未全力实行维护职责,对所形成的丢失,原告也应承当相应的职责。遂判定: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补偿原告陈某9.66万元丢失的60%,计人民币5.796万元,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不服上述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中,陈某某带着现金至农行某县支行处理汇款事务,阐明其对该行供给的服务环境质量是信赖的。可是当陈某某提出存款数额较大,要求将现金先放如入货台内时,该行的接柜员没有立刻采纳办法,而是称要向领导报告,紧接着争夺案发作了。阐明该行的工作人员无工作敏感度和职责心,而且,该行没有装备专职保安人员,亦无其他应急办法。一起,陈某某放现金的七号窗口的闭路电视探头也早已损坏,不能正常工作,这些现实也阐明晰该行疏于防范、办理混乱、应急办法晦气。虽然该行还没有接收陈某某的钱款,陈某某即遭到了争夺,可是农行某县支行此刻也已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职责,应对陈某某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当然,陈某某遭到争夺不是农行某县支行直接形成的,可是这一结果与该行的办理办法晦气有适当的因果联系,所以该行应对陈某某承当必定的侵权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被告两审均以原告钱款被抢是犯罪分子所为,其丢失是罪犯施行的争夺行为所造成的,原告被抢时,其与被告的金融服务合同没有建立,产业所有权没有搬运为由回绝承当补偿职责。两级人民法院均判其败诉,补偿原告的丢失。被告在原告的钱款被争夺这个事情中,所承当的究竟是什么职责而使之补偿呢?虽然一、二审法院在判定中叙说的理由不同,其实质依照《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承当的是缔约过失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