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7:19江苏省劳作保证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薪酬标准的告诉
(苏劳社劳薪[2005]2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依据劳作保证部《最低薪酬规则》(部令[2004]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薪酬暂行规则》(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则,为发挥最低薪酬的保证效果,添加乡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本年我省最低薪酬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赞同,依法授权我厅发布,详细调整定见告诉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最低薪酬标准(以下最低薪酬标准含劳作者个人依法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薪酬标准
一类:690元/月
二类:550元/月
三类:480元/月
四类:4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薪酬标准
一类:5.8元/小时
二类:4.6元/小时
三类:4.1元/小时
四类:3.4元/小时
二、劳作者所得月薪酬在除掉本“告诉”第三条规则的项目和交纳个人最低住宅公积金后,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薪酬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付出:
(一) 加班加点的薪酬;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
(三) 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作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市市区、县(市、区)现履行的类别若需变化,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薪酬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则,在本告诉发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详细类别调整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阅。
五、调整后的最低薪酬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则期限内向社会发布。
六、调整后的最低薪酬标准从2005年11月1 日起履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