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偷税罪的判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0:33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某房子开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杨某某任总经理的房子开发公司,在2004年8月并始预售某小区房子。至2005年 5月止,该公司先后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1373.6万余元,均记入了该公司预收帐款科目。其应申报交税的经营收入为1,297.77万余元。其间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某房子开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杨某某任总经理的房子开发公司,在2004年8月并始预售某小区房子。至2005年 5月止,该公司先后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1373.6万余元,均记入了该公司预收帐款科目。其应申报交税的经营收入为1,297.77万余元。其间,该公司将开出正式发票的经营收入444.5万余元向税务局机关作了交税申报。未作申报的经营收入为853.2万元余元,计税金45.6万余元。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在没有对该公司进行交税查看的状况下,先后向该公司宣布稽核查看告诉书、期限整改告诉书等共6份。但一切告诉载明的事项不清,故杨某某未与税务机关联络和整改。一起,因该公司先期开发该小区的资金不足,收到的预付款均用于了房子开发。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偷税罪对其立案侦查。尔后,该公司补缴了悉数税款。
关于本案应怎么处理,呈现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持该观念的以为:该公司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后,应照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但该公司没有照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且屡次收到税务机关宣布的各项告诉后仍没有加以改进和照实申报交税。
第二种观念以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持该观念的以为:杨某某片面上无偷税的成心。没有照实申报交税是因该公司将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用于了房子开发,且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照实向税务机关作了申报的。
关于上述两种定见,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关于偷税罪,从刑法条文的规则,应是一种成心犯罪,即片面上有偷税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刑法条文规的行为。只要主客观的一致,才干构成此罪。归纳本案状况,笔者以为:
首要,从片面方面来看,杨某某及其公司没有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成心,没有指派财政人员作假或隐秘销售收入的行为。而没有履行税务机关宣布的各项告诉,也不能简略的视为其意图是为了少缴或许不缴税款。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该公司的确有预收房款未照实申报交税的状况,但该项收入是照实记入了公司的财政帐中的,没有作假或隐秘该项收入的行为。呈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公司财政人员对税法及相关规则不熟悉和了解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据笔者了解,有此了解差错的财会人员还不在少数。
第三,关于税务机关屡次宣布的各种告诉应怎么着待。对此,笔者以为,税务机关在没有对该公司的财政帐据进行查看的状况下,宣布了6份告诉,其间绝大多数应是无的放矢或事项不明的,因而这不能阐明杨某某及其公司是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
第四,杨某某及其公司的行为应是偷税。偷税与偷税的差异在于前者为成心,后者为无意;前者采纳了欺骗性、躲避性的非法手法,后者没有采纳这种手法。本案中杨某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更契合偷税的特证。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某房子开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杨某某任总经理的房子开发公司,在2004年8月并始预售某小区房子。至2005年 5月止,该公司先后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1373.6万余元,均记入了该公司预收帐款科目。其应申报交税的经营收入为1,297.77万余元。其间,该公司将开出正式发票的经营收入444.5万余元向税务局机关作了交税申报。未作申报的经营收入为853.2万元余元,计税金45.6万余元。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在没有对该公司进行交税查看的状况下,先后向该公司宣布稽核查看告诉书、期限整改告诉书等共6份。但一切告诉载明的事项不清,故杨某某未与税务机关联络和整改。一起,因该公司先期开发该小区的资金不足,收到的预付款均用于了房子开发。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偷税罪对其立案侦查。尔后,该公司补缴了悉数税款。
关于本案应怎么处理,呈现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持该观念的以为:该公司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后,应照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但该公司没有照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且屡次收到税务机关宣布的各项告诉后仍没有加以改进和照实申报交税。
第二种观念以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持该观念的以为:杨某某片面上无偷税的成心。没有照实申报交税是因该公司将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用于了房子开发,且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照实向税务机关作了申报的。
关于上述两种定见,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关于偷税罪,从刑法条文的规则,应是一种成心犯罪,即片面上有偷税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刑法条文规的行为。只要主客观的一致,才干构成此罪。归纳本案状况,笔者以为:
首要,从片面方面来看,杨某某及其公司没有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成心,没有指派财政人员作假或隐秘销售收入的行为。而没有履行税务机关宣布的各项告诉,也不能简略的视为其意图是为了少缴或许不缴税款。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该公司的确有预收房款未照实申报交税的状况,但该项收入是照实记入了公司的财政帐中的,没有作假或隐秘该项收入的行为。呈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公司财政人员对税法及相关规则不熟悉和了解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据笔者了解,有此了解差错的财会人员还不在少数。
第三,关于税务机关屡次宣布的各种告诉应怎么着待。对此,笔者以为,税务机关在没有对该公司的财政帐据进行查看的状况下,宣布了6份告诉,其间绝大多数应是无的放矢或事项不明的,因而这不能阐明杨某某及其公司是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
第四,杨某某及其公司的行为应是偷税。偷税与偷税的差异在于前者为成心,后者为无意;前者采纳了欺骗性、躲避性的非法手法,后者没有采纳这种手法。本案中杨某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更契合偷税的特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