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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6:44
 1.准则——占有标的物的人承当危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给前由出卖人承当,交给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令还有规则或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留意这儿的交给包含实践交给、指示交给和简易交给但不包含占有改定。
(2)合同未约好交给地址或约好不明确
①标的物由卖方运送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给榜首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买方担负。
②未约好由卖方运送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给地址,买方违背约好没有承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自违背约好之日起由买方担负。
2.破例之一:出卖在途货品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送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自合同收效时起由买方担负。
3.破例之二:买受人受领拖延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依照约好的期限交给的,买受人应当自违背约好之日起承当自约好交给之日至实践交给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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