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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7:33
违法所得便是当事人违法法令运营所取得的收益的一个称号,由于是违法法令运营,所以,由于这个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收入也是违背法令的,所以这个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够独立一切,有必要要被追回来,详细怎么,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定书
康晓x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一审刑事判定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6)沪0101刑初10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晓X,男,1981年7月21日出世,汉族,户籍在本市长宁区,暂住本市。
辩解人肖婧,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晓X犯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康晓X及辩解人肖婧、王罗杰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康晓X在担任我国人寿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本部理赔分中心/营业厅主任期间,运用其担任稳妥事端的相关勘查、定损理赔等作业的职务便当,在担任经办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化公司”)的稳妥理赔事务中,于2014年11月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另行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79,390元。
2014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康晓X经过中间人联络沈某某(另案处理),在无实在事务买卖的状况下,由沈操控的上海允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恩公司”)向联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发票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1,173,250元,税额算计人民币170,472.22元,联化公司已悉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嗣后,联化公司经转账后将人民币1,079,390元转账至康晓X实践操控的银行账户内。
针对上述指控现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康晓X的供述;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弥补阐明;证人朱某1、朱某2、石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康晓X单位的工商挂号注册资料、被告人康晓X职务证明、干部任免批阅表、任职告诉;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结案陈述、非车险事务批阅单、上海东华行稳妥公估有限公司的终究公估陈述及附件等书证;相关银行账户来往明细及检察机关状况阐明;证人沈某某、俞某某的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允恩公司、联化公司的营业执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认证成果清单、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联化公司补缴税款等书证;相关银行账户来往明细;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一切限公司的弥补司法鉴定定见书等依据。
公诉机关据此以为,被告人康晓X的行为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晓X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能够从轻处分。主张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晓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不持异议。
辩解人辩称,被告人康晓X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且退赔了悉数赃物,主张法院予其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
被告人康晓X于2008年1月入职我国人寿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4年5月起担任该公司本部理赔分中心/营业厅主任,担任稳妥事端的相关勘查、定损理赔等作业。被告人康晓X在担任经办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2014年7月火灾事端的稳妥理赔事务中,于同年11月,运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另行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79,390元。
在本院的审理中,被告人康晓X家族退赔了贿赂款人民币1,079,390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康晓X于2014年9、10月间与周某某协商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需支交给康晓X的上述贿赂款时,两边约好由康晓X供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联化公司入账付款,相关“开票费”由联化公司承当。被告人康晓X遂联络俞某某(另案处理)让其供给了两边无实在事务买卖的由沈某某(另案处理)操控的上海允恩商贸有限公司向联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发票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1,173,250元,税额算计人民币170,472.22元,联化公司已悉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同年11月12日,联化公司向允恩公司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户付出人民币1,173,250元,当日转账至俞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后,俞某某又将其间的人民币1,079,390元转账至康晓X实践操控的其母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康晓X于同月13日、14日再次转账至其招商银行账户内。
2016年1月12日,检察机关将被告人康晓X捕获,后又依据把握的俞某某、沈某某等人的涉案现实,抄获康晓X上述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现实。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
一、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
1、被告人康晓X的供述证明,其运用职务之便在担任处理火灾稳妥理赔事务中收受事务单位资产的经过。
2、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弥补阐明别离证明,被告人康晓X在担任处理其单位火灾稳妥理赔事务中收受资产的经过。
3、证人朱某1、朱某2、石某某的证言别离证明,被告人康晓X担任处理事务单位火灾稳妥理赔事务的状况。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康晓X实践操控并运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该账户内所涉金钱出入与其无关的状况。
5、被告人康晓X单位的工商挂号注册资料、被告人康晓X职务证明、干部任免批阅表、任职告诉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康晓X的主体身份、职务状况。
6、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结案陈述、非车险事务批阅单、上海东华行稳妥公估有限公司的终究公估陈述及附件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康晓X所担任处理事务单位火灾稳妥理赔事务的状况。
7、相关银行账户来往明细证明,被告人康晓X收受资产走账状况。
8、检察机关状况阐明证明,被告人康晓X的到案状况。
辩解人供给银行转帐凭据证明,被告人康晓X家族已退赔悉数不合法所得1,079,390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被告人康晓X的供述证明,经其介绍向事务单位供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入账付出其贿赂款的经过。
2、证人沈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别离证明,沈某某实践操控的允恩公司,经被告人康晓X、俞某某顺次联络介绍,向联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的经过。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被告人康晓X介绍,由允恩公司向联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后已申报并抵扣税款的经过。
4、允恩公司、联化公司的营业执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认证成果清单、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联化公司补缴税款等书证别离证明,涉案公司的挂号注册状况,以及联化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次年又予以补缴的状况。
5、相关银行账户来往明细证明,联化公司向允恩公司付出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款,扣除“开票费”后,又经过俞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后,由被告人康晓X实践操控、收取的状况。
6、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一切限公司关于俞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的弥补司法鉴定定见书。
上述依据经过法庭质证,依据合法有用,应予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康晓X身为公司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被告人康晓X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上圈套,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晓X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且退赔了悉数赃物,能够依法从轻和酌情处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征引法令条款正确,辩解人对此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康晓X犯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产业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没收产业人民币十万元,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定收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卜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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