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意见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20:05
合同检查是对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我国有专门的安排进行检查。当然,在必定的特别情况下,法院也罢了检查与案子相关的合同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有关合同检查定见书怎样写的相关内容。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法令定见书的结构
法令定见书有或许触及到各种事项,因此具体内容或许各不相同,但法令定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含
1.托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令定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托付事项;
4.托付人供给的相关材料;
5.受托人独立查询取得的材料;
6.出具法令定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用的法令规则;
7.法令法理剖析;
8.定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令定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令定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令定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检查的法令定见书”。此外还能够有法令定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令定见书触及的主体,即罗列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托付人是指托付出具法令定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令定见书的出具 人,包含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罗列清楚,依据一般法令文书关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含,假如托付人是自然人的话,顺次应为名字、性别、出 生日期、居处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假如托付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应当写明称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居处、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名字、执业机 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托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令问题供给法令定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托付人供给的材料和受托人独立查询取得的材料:各类材料和相关现实应照实写明,假如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令定见书所依据的法令规则不需求具体到条款,只需求阐明法令、法规、司法解释的称号和颁布机关及实施日期即可。
需求留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令定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由于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令定见书时没有职责去查询和获取其他材料。一般只要在律师和公证 员有职责去查询和获取其他材料时,这部分内容才或许出现在法令定见书中,而这种职责有或许来自托付方的要求,也有或许源自法令的直接规则。
5.法令剖析部分:法令剖析是法令定见书的主体,应当关于现实和法令规则作具体的剖析,引证法令法规乃至司法解释的规则应完好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论述。
6.定论:定论部分是完成法令定见书意图的载体,因此关于托付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托付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作出抉择计划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遣词上应该谨慎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触及到法令定见书的职责问题,关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含职责约束条款,即出具人关于自己应该 承当的职责予以约束和扫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托付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应特别留意的条款,也关系到托付人或许承当的职责。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令定见书的右下角法令定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方位手写署上名字,出具法令定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方位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令定见书出具的时刻,应选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明日期。
9.附件:对法令定见书的定论或许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令定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检查法令定见书范文
法令定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承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托付,依据本所与签定的《股权并购法令事务托付合同》,指使咱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特聘专项法令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令定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令定见书的法令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审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抉择;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方针公司的《审计陈述》;
(4)财物评价公司关于方针公司的《财物评价陈述》;
(5)《公司股权并购计划》;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令定见书出具的法令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令定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令定见书出具依据材料的声明;
(4)对托付方确保供给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令定见书运用意图的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力,对供给的文件和相关现实进行了核对和验证,现宣布法令定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方针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以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宣布定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方针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 年 月 日,核定的股权为 万元。
本所律师以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用宣布定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同意
经本
综上所述,合同检查定见是相关部门对合同检查后对相应的事项所作出的定见。定见书中应当写清对一切定见的事项进行具体的剖析并且有法令依据。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一、法令定见书的结构
法令定见书有或许触及到各种事项,因此具体内容或许各不相同,但法令定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含
1.托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令定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托付事项;
4.托付人供给的相关材料;
5.受托人独立查询取得的材料;
6.出具法令定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用的法令规则;
7.法令法理剖析;
8.定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令定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令定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令定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检查的法令定见书”。此外还能够有法令定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令定见书触及的主体,即罗列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托付人是指托付出具法令定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令定见书的出具 人,包含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罗列清楚,依据一般法令文书关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含,假如托付人是自然人的话,顺次应为名字、性别、出 生日期、居处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假如托付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应当写明称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居处、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名字、执业机 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托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令问题供给法令定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托付人供给的材料和受托人独立查询取得的材料:各类材料和相关现实应照实写明,假如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令定见书所依据的法令规则不需求具体到条款,只需求阐明法令、法规、司法解释的称号和颁布机关及实施日期即可。
需求留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令定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由于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令定见书时没有职责去查询和获取其他材料。一般只要在律师和公证 员有职责去查询和获取其他材料时,这部分内容才或许出现在法令定见书中,而这种职责有或许来自托付方的要求,也有或许源自法令的直接规则。
5.法令剖析部分:法令剖析是法令定见书的主体,应当关于现实和法令规则作具体的剖析,引证法令法规乃至司法解释的规则应完好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论述。
6.定论:定论部分是完成法令定见书意图的载体,因此关于托付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托付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作出抉择计划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遣词上应该谨慎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触及到法令定见书的职责问题,关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含职责约束条款,即出具人关于自己应该 承当的职责予以约束和扫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托付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应特别留意的条款,也关系到托付人或许承当的职责。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令定见书的右下角法令定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方位手写署上名字,出具法令定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方位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令定见书出具的时刻,应选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明日期。
9.附件:对法令定见书的定论或许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令定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检查法令定见书范文
法令定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承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托付,依据本所与签定的《股权并购法令事务托付合同》,指使咱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特聘专项法令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令定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令定见书的法令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审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抉择;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方针公司的《审计陈述》;
(4)财物评价公司关于方针公司的《财物评价陈述》;
(5)《公司股权并购计划》;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令定见书出具的法令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令定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令定见书出具依据材料的声明;
(4)对托付方确保供给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令定见书运用意图的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力,对供给的文件和相关现实进行了核对和验证,现宣布法令定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方针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以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宣布定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方针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 年 月 日,核定的股权为 万元。
本所律师以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用宣布定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同意
经本
综上所述,合同检查定见是相关部门对合同检查后对相应的事项所作出的定见。定见书中应当写清对一切定见的事项进行具体的剖析并且有法令依据。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