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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试用商品的损坏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6:41
网友发问:
今天在某商场买洗护产品,在其间一个展柜看到有相关产品的试用装,我就上前去咨询,但是邻近无人,这时,商场的工作人员,走过来说该产品能够试用一下,所以我就上前拿起一瓶试用装来试一下,谁知当我拿起其间一瓶的时分,该产品直接从的盖子下掉落到地上。这时,傍边的工作人员立马走开,过了1分钟左右,该专柜的促销人员出来跟我介绍,当他看到那支烂了的香水,问我是谁打烂的,我就说:我刚刚拿起,它就掉到地上,这时,他没有跟我说要赔钱什么的,我就问他这个产品怎样样,他说挺好的,现在搞促销,所以我就买了两瓶,付款回来拿货的时分,他跟我说刚刚打烂的香水要我赔款,我说刚刚你又没有说,怎样现在又要说赔钱呢?他说,刚刚打完电话回公司,说要我赔,我就坚决说之前我付款的时分没有说,现在才说,有点坑人的感觉。最终在商场的洽谈下,我赔付了该香水的一半价钱,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复律师:
商家的作法不合理,也是不诚信的体现。商场为搞促销而摆出试用装,其服务员却脱岗,是对客户不负责任的情绪。周围的工作人员对顾客说能够试用,所以顾客去试用是没有错的。但在该产品在包装上存在较大缺点的状况下,却没工作人员提示顾客注意事项,至该产品直接从的盖子下掉落到地上,这不是顾客的差错,不应由顾客承当丢失。问题发生后,促销员未提出赠偿要求,却在顾客付款取货时强行扣除其丢失款,商家这种行为太无诚信。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规则:
第四条 经营者与顾客进行买卖,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 国家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采纳办法,保证顾客依法行使权力,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十六条 经营者向顾客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应当模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履行义务。经营者和顾客有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履行义务,但两边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顾客对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的定见,承受顾客的监督。
当咱们顾客在遭受上面这种状况时,一定要镇定对待,要拿起法令的兵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镇定的找出商家的瑕疵,并根据法令的相关规则,合法维权。
顾客在一般状况下是处于弱势的,因而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法令所支撑并保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顾客权益维护法》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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