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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9:4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财物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出资、债券出资等金融财物。
二、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财物的类别和种类,别离“本钱”、“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化”等进行明细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财物发作减值的,能够独自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财物减值预备”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财物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获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财物,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买卖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本钱),按付出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宣告但没有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践付出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寄存中央银行金钱”、“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企业获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财物为债券出资的,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本钱),按付出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没有收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践付出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寄存中央银行金钱”、“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财物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出资的,应按票面利率核算承认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本钱和实践利率核算承认的利息收入,贷记“出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可供出售债券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出资的,应于财物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核算承认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本钱和实践利率核算承认的利息收入,贷记“出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可供出售债券出资发作减值后利息的处理,对比“借款”科目相关规定。
(三)财物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财物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化),贷记“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管帐分录。
承认可供出售金融财物发作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财物减值丢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本钱公积的累计丢失金额,贷记“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化)。
关于已承认减值丢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财物,在随后管帐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承认原减值丢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承认的减值丢失,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化),贷记“财物减值丢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财物为股票等权益东西出资的(不含在活泼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牢靠计量的权益东西出资),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化),贷记“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科目。
(四)将持有至到期出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财物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出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科目。已计提减值预备的,还应一起结转减值预备。
(五)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财物,应按实践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寄存中央银行金钱”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本钱、公允价值变化、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化额,借记或贷记“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出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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