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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22:27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员工是否需求免除劳作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定见的告诉》(粤府办〔2003〕67号)第十七条规则: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员工免除劳作联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作业的时刻(在本单位转为劳作合同制员工的原固定工按接连工龄)核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酬,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中的薪酬,按员工自己免除劳作联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核算;薪酬规模,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确认。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薪酬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薪酬的三倍。改制后持续留在企业作业的员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务。改制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员工,改制前的作业年限不再核算为改制后企业的作业年限。对原企业与其免除劳作联系的员工,企业应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则为其交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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