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18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条规则,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有关劳作报酬、工作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员工训练、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在规章制度和严重事项决议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许员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洽谈予以修正完善。经过以上条款能够看出,该法特别规则了员工或许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力。较之《劳作法》的规则比较,不只进一步清晰和扩展了规章制度的规模,并且对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正、施行都作出了清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