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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的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7:22
在司法实践中,咱们常常会遇到,债款人逝世,债款人申述要求承继人归还债款,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债款人)逝世,而其承继人抛弃承继,又不肯参与诉讼的状况,对这种状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定见也不一致,现笔者就此类案子碰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办法略作剖析和讨论。一、债款人逝世后,债款人以债款人的承继人为被告提申述讼,要求归还债款的案子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关于这类案子,首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款人逝世后,债款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款人的承继人为被告提申述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款人与债款人的承继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联系。我国《承继法》第二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接受承继”。按照上述规则,承继人供认承继,并不以接受承继的清晰的意思表明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承继开端(债款人逝世),遗产即归属承继人,承继人为数人时,各承继人一起承继,对遗产一起共有,也便是说承继人是遗产的一起共有人。而遗产是债款人(被承继人)悉数产业上的权力、职责,因为债款人的债款未清偿,自债款人逝世开端,债款人与债款人的承继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力、职责的抵触联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联系,因此,债款人有权申述被承继人,要求承继人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偿付债款。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告贷10万元,立有欠据,两边约好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逝世,遗有个人产业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承继人为被告申述,要求其归还甲的债款。此种状况,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二是承继人在诉讼前表明抛弃承继权,债款人能不能把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列为被告提申述讼的问题。在债款人申述前,承继人抛弃承继的,一般仅仅抛弃承继的承继人向其他承继人作出清晰表明,债款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则,在遗产处理前,承继人对抛弃承继能够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抛弃承继,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况。因此在遗产实践处理前,抛弃承继的承继人与债款人之间仍存在权力、职责的抵触联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联系,据此,笔者以为,债款人仍有权把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列为被告提申述讼。当然,在申述前,假如债款人清晰知道债款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清晰知道有部分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在此种状况下,债款人就无权把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列为一起被告提起。三是在诉讼过程中,承继人表明抛弃承继,也不肯参与诉讼的,是否持续把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款人享有程序含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承继人即便表明抛弃承继,也能够持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持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别离不同状况处理。(1)被承继人(债款人)有遗产,则持续进行审理实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则,债款人合法债款受法律维护。因为债款人(被承继人)有遗产,债款人的合法债款就应依法遭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承继人即便表明抛弃承继,也能够持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承认债款人债款的前提下判定用债款人的遗产归还债款。有的观念以为,承继人抛弃承继也不肯参与诉讼的,应完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产业处理后,由债款人另行申述。笔者以为,假如遗产作为无主产业后,应收国家或团体所有,债款人申述,有必要以接受这些产业的国家单位或团体单位为被告提申述讼,尽管能够相同到达恳求归还债款的意图,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假如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款依法进行承认,直接判定用债款人(被承继人)的遗产来归还债款,即可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当事人的诉累。(2)被承继人(债款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应完结诉讼。依据承继法规则,死者的债款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款人以债款人的承继人为被告申述,意图便是要求承继人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归还债款,假如承继人抛弃承继,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当职责的人,对债款人来讲,已无法完成其诉讼恳求,诉讼持续进行也没有含义,因此应当完结诉讼。(3)被承继人(债款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不能完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持续进行审理,如此债款属合伙债款,而其中一个合伙人逝世,且没有遗产,此刻不能完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一起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当归还债款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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