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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1:17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 解读产品质量危害补偿的准则 产品职责,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顾客或许其别人人身损伤或许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丢失而承当的一种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告诉您相关常识。
产品质量危害补偿的准则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 解读产品质量危害补偿的准则
产品职责,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顾客或许其别人人身损伤或许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丢失而承当的一种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则,承当产品职责的首要方法是危害补偿。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产品职责范畴,危害补偿的准则有:
全面补偿准则。它是指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不管他们片面上是出于成心仍是过错,也不管侵权人是否遭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依据形成危害的巨细确认民事补偿的规模。这表明,危害补偿以实践丢失为限,顾客危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补偿。
极限补偿准则。补偿并不是没有约束的,依据民法的根本精力,在产品职责补偿案子中,在确认经营者的民事职责后,确认补偿数额时,应该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
关于危害补偿的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作了相应规则,包含人身危害补偿、产业危害补偿以及其他危害补偿等项目。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职责范畴,缺点产品本身的危害,包含该产品全体或许它的某一部分危害都不在生产者补偿之列,由于这种危害是生产者应负其责,而不是另向别人补偿。也就是说,产品职责在性质上归于侵权职责,产品所有权现已搬运,因而要求补偿的只能是产品本身之外的丢失,这也是各国立法的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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