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9:34【案情】
某物资贸易中心部属的经营部三次向银行借款共12万元,到期后未归还。经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请求刊出,并处理了刊出挂号。2000年,银行、长城财物处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定一份债款搬运承认告诉书由长城财物处理公司接收该债款,并两次在报上刊登布告向经营部催收债款。后该公司又将该债款转让给刘某。刘某于2007年邮递债款转让告诉书,向物资贸易中心催收债款。催收未果后申述物资贸易中心还款付息。
【不合】
被刊出法人资历的企业与别人签定的债款转让协议是否有用?
第一种定见以为,尽管经营部现已请求刊出,但物资贸易中心如不能供给现已实践清算结束的现实根据,则物资贸易中心应该担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物资贸易中心不该担责,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经营部已于1996年就请求工商部门刊出,其法人主体资历实践消亡,从刊出时起民事主体资历随之消除,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其与银行和财物处理公司签定的债款移承认书属无效民事行为,财物处理公司依此获得债款的行为也应属无效,财物处理公司依无效民事行为获得债款再转让给刘某更属无效民事行为。
【管析】
笔者不同意原作者的定见。理由如下:
一、从案情表述剖析,笔者质疑几点:
1、经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请求刊出,并处理了刊出挂号。2000年,银行、长城财物处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定一份债款搬运承认告诉书。已然1996年经营部被刊出,银行其时应该知道,由于请求刊出前要进行财政财物清算,一切债款债款人都应该知道,而且刊登刊出布告的报纸报样,此刻的债款可否得到归还,应该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没有得到归还的权力人只能凭仗有关清算破产的法律文书作为自己的财政凭据,一切公章包含事务印鉴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悉数上缴;
2、银行假如对经营部的清算得到相关告诉的话,这笔债应该早已以经营部破产而消帐了。可“经营部”在刊出4年后为何有资历在债款搬运承认告诉书呈现,莫非它的行政及事务印鉴没有被工商部门收缴?不然其他二单位凭什么身份(指经营部)承受签定债券转让承认书?还有一点不明白的,“经营部”明知道自己刊出了,其法人主体资历实践消亡,为何还在债款搬运承认告诉书中签字盖章。
3、2000年,银行、长城财物处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定一份债款搬运承认告诉书由长城财物处理公司接收该债款,并两次在报上刊登布告向经营部催收债款。“刊登布告” 作为经营部的原上级某物资贸易中心,应该知道经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请求刊出处理刊出挂号,对布告提出异议。
质疑几点集中反映一个问题:本经营部的刊出挂号程序是否存在“虚伪”。
二、从理论上剖析,企业法人请求处理刊出挂号时,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或许清算安排出具的担任整理债款债款文件或整理债款结束的证明。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后,企业法人资历方可消亡。这时的清算法定责任人仍是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清算安排,请求刊出的企业法人,只要通过了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主体资历方可消亡,清算是法人消亡的必经程序。
企业法人依法被刊出后,其法人资历损失,债款人无法以原企业法人为追索目标,或许作为追索目标的就会是原企业法人的投资人,包含主管部门、开办企业、出资各方、股东。债款人向投资人建议权力只能根据这样的理由:因投资人未实行对原企业法人的法定责任,致使企业法人消亡,然后直接或直接地危害了债款人的利益,投资人应向债款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款人向投资人建议权力,只能根据两个理由:一是投资人未尽出资责任,二是投资人未尽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