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优先权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3:19
优先权是法令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权力,优先权一般出现在债款和债款方面的民事行为中,享有优先权的债款能够获得优先的受偿,对债款的完成具有重要的协助,那么一般优先权法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一般优先权有什么法令规则
我国担保法对债款的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则,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物拍卖时,首要要对典当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典当人,债款人为典当权人,供给担保的产业为典当物。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物。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按照本法规则以承揽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或许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规模内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处。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二、优先权具有哪些法令特征
1、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力。经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比较能够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勉强的。这种归类办法是根据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一些相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一部分与担保物权相似的效能,因此立法者在根据某种意图要维护某种债款时,能够借用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绘这种优先受偿的效能。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款,是一项独立的权力。
2、优先权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优先权的触及规模首要包含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薪酬和各种补助、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用触及对社会生活有严重影响的职业,对这些债款的受偿加以维护表现了显着的社会公共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调查,这些职业需求保持底子功率,然后不能彻底进行市场化运作,因此法令的直接干涉成为必要。
3、优先权的意图是为了维护特别债款人的利益。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准则,以特别的社会范畴为角度,以维护特别债款为任务,以完成本质正义为寻求,以破除“债款相等”为准则。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先权准则的内容也不断扩大,可是拟定优先权准则的意图不应该违背其原意,即维护特别债款人的利益,不然优先权无存在的含义。
4、优先权直接由法令规则优先次序。优先权的次序应当直接由法令规则,不管一般优先权仍是特别优先权,不只关于何种债款能够发作优先权由法令来明文规则,并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次序也由法令明文规则。这与典当权的次序依当事人的挂号的先后而定明显不同,对此底子不存在当事人的毅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认识自治,表现了很强的立法政策性。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一般优先权有什么法令规则”问题进行的回答,我国担保法对债款的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则,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物拍卖时,首要要对典当权人受偿。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一般优先权有什么法令规则
我国担保法对债款的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则,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物拍卖时,首要要对典当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典当人,债款人为典当权人,供给担保的产业为典当物。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物。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按照本法规则以承揽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或许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规模内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处。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二、优先权具有哪些法令特征
1、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力。经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比较能够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勉强的。这种归类办法是根据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一些相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一部分与担保物权相似的效能,因此立法者在根据某种意图要维护某种债款时,能够借用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绘这种优先受偿的效能。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款,是一项独立的权力。
2、优先权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优先权的触及规模首要包含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薪酬和各种补助、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用触及对社会生活有严重影响的职业,对这些债款的受偿加以维护表现了显着的社会公共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调查,这些职业需求保持底子功率,然后不能彻底进行市场化运作,因此法令的直接干涉成为必要。
3、优先权的意图是为了维护特别债款人的利益。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准则,以特别的社会范畴为角度,以维护特别债款为任务,以完成本质正义为寻求,以破除“债款相等”为准则。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先权准则的内容也不断扩大,可是拟定优先权准则的意图不应该违背其原意,即维护特别债款人的利益,不然优先权无存在的含义。
4、优先权直接由法令规则优先次序。优先权的次序应当直接由法令规则,不管一般优先权仍是特别优先权,不只关于何种债款能够发作优先权由法令来明文规则,并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次序也由法令明文规则。这与典当权的次序依当事人的挂号的先后而定明显不同,对此底子不存在当事人的毅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认识自治,表现了很强的立法政策性。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一般优先权有什么法令规则”问题进行的回答,我国担保法对债款的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则,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物拍卖时,首要要对典当权人受偿。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